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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09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6]7)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对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援助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15)精神,为做好我市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2007年底前,本人申报已实现灵活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不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离岗人员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方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之内。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续保,市财政对其实际缴费额的60(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给予补贴,个人账户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参加住院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或按《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参保、续保。市财政按社平工资和当地政府确定的住院统筹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程序

()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于每季度末20日前,持以下材料向社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站提出申请。

1.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社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3.当地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或缴费凭证(参保证明中须注明原参保单位)

4.缴费凭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5.《沈阳市“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表样见附件1,由户口所在地社区提供)

()社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站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在社区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将初审通过人员情况汇总形成电子软盘(见附件2,下同),于每季度末前将有关资料及复印件和数据盘上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就业科。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就业科根据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将复审通过人员材料和数据汇总形成的电子软盘,于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报送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将本地区拟同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汇总形成电子软盘,于每季度第1个月8日前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将全市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情况汇总后形成电子软盘,于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送市养老保险中心核对申请人员参保情况;养老保险中心核定后,于每季度第1个月12日前送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对申请人员参保情况;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定后,于每季度第1个月14日前将核定后的情况,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核定后的情况,于每季度第1个月15日前送市财政部门,同时反馈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市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第1个月20日前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各区、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专户;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将最终审核确认的人员缴费凭证,于每季度第1个月20日前送区、县()财政部门,作为财政拨付凭证。

()各区、县()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第1个月25日前,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转养老或医疗保险费代扣银行。

()养老或医疗保险费代扣银行于每季度第1个月末前,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入申报人的银行卡内。

以上时间遇法定假日或公休日顺延。

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

()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200611起执行。原经认定符合“4555(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  20069月底前,可重新选择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费档次选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修改;从200611起,按本《通知》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200611后养老保险补贴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已享受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不能同时享受“4050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中、省直企业或异地参保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符合享受“4050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按上述程序,—在户籍所在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参保时凭《沈阳市“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由社区统一办理,市医疗保险中心在规定时限内,采取分期分批的办法为“4050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参保年限或缴费年限不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由个人按规定补缴或继续缴纳,达到相关规定后享受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对已享受“4050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其纳入就业再就业人员统计之中,并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上缴发证机关统一销毁。

()享受“4050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社会保险补贴。①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②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④死亡;⑤出国定居;⑥户口迁出我市;⑦被判处监禁、拘役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⑧其他被认定丧失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情况。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退休前死亡或出国定居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返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本息及个人账户外个人缴费本金,财政补贴部分不返还本人。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4050人员的身份证与户口簿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4050人员,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项补贴。

(十一)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4050人员,此前因故中断缴费的,按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享受补贴。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补缴后,其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存储额分别合并计算。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因“4050人员曾中断缴费而影响其享受政策。

(十二)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确保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因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社会保险补贴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因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

(十三)4050人员应于具备申领条件6个月内,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期限截止到20071231。政策享受期限暂定3年。

五、有关要求

()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做好“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是推动就业形式多元化,建立和谐社会的有效措施。是党和政府关心、帮助特困群体的重要体观,不仅有利于完善就业工作管理,促进隐性就业显性化,而且对于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有效帮助灵活就业者参保续保,解除其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精心组织,整体联动。落实“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比较复杂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整体联动,认真操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补贴人员资格的审核认定、建立电子数据库、补贴资金的汇总移送和上报工作,及时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资料归档存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发放到位。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各地区要抽调专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精心组织,认真做好“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市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完成及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各地区要建立从20061120071231期间的“4050人员资源数据库,制定“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计划,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做好“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做到无上访,不落一人。市就业办将此项工作作为考核各地区就业工作的主要内容。

()加强宣传,确保政策全面落实。各地区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单、社区宣传栏()、走访入户等宣传形式,广泛宣传“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使这项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附件:1.沈阳市“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2.沈阳市“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数据库(式样)

3.沈阳市“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及发放程序。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