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切实保障全市孤儿的基本生活,体现党和政府对孤儿的关怀,提升孤儿群体的幸福指数,根据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辽民发[2012]12号文件要求,将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象范围
凡户籍在我市,持有《儿童福利证》的城乡孤儿.
二、 养育标准
1、城乡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每人每月900元。
2、沈阳市儿童福利院(含家庭寄养儿)集中供养孤儿
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每人每月人1400元。孤儿基本生活费支出范围包括孤儿的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三、资金来源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每人每月20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40元外,市与区、县(市)配套比例仍按最低生活保障比例配比,资金仍按原渠道拨付。
1、各区城市户口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资金按照市区1:1的配比方式拨付。
2、三县一市城市户口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资金按照市县(市)7:3的配比方式拨付。
3、农村户口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资金按照市区1:1的配比方式拨付。
4、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拨付。
四、工作要求
1、此次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是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提升孤儿群体幸福指数、建设富庶文明新辽宁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孤儿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未来成长发展,各地要给予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2、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孤儿的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孤儿要及时审批,并录入信息系统,超龄或完成学业的成年孤儿要及时退出;建立和完善孤儿档案,对孤儿进行登记造册,以《儿童福利证》作为享受福利政策的依据。
3、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孤儿养育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每半年根据民政部门上报的孤儿人数核定资金,拨付到同级民政部门或发放到孤儿监护人手中。
4、上述规定从
5、各区、县(市)及相关单位要随时上报情况,下半年,省、市民政、财政部门将开展专项检查,对工作落实情况将在全市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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