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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09

沈人社发[2011]3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沈阳市政府批准,决定将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的行业分类进行统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风险中等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二、我市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为三类九档,其中:一类甲0.6、一类乙0.70、一类丙0.8;二类甲1.2、二类乙1.4、二类丙1.6;三类甲1.7、三类乙2.0、三类丙4.0。行业基准费率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三、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及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适时浮动。费率浮动办法另行制定。

四、按本通知从201111日起实施。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按基准费率执行。

 

附件:沈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沈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

 

行业类别

            

标准

一类甲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它金融活动,社会保障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新闻出版业。

 

0.6

一类乙

商务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住宿业,批发业,零售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租赁业,计算机服务业,卫生。

0.7

一类丙

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它信息传输服务业研究和实验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居民服务业,其它服务业,

0.8

 

 

 

 

二类甲

房地产业,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体育,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烟草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塑料制品业,文化体育用品制造业,工艺品及其它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劳务派遣业。

 

1.2

二类乙

家具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橡胶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供应业,燃气生产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公共设施管理业

 

1.4

二类丙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金属制品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它建筑业,地质勘察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

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它运输服务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6

三类甲

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7

三类乙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采矿业,有色金属采矿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它采矿业,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0

三类丙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4.0

沈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