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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0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23号)精神,综合考虑全市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沈阳综合保税区由1100元调整为1300元。
  (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900元调整为10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沈阳综合保税区由11元调整到13元。
  (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8.5元调整为9.8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37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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