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工商发〔2015〕47号
各区、县(市)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有关处级单位:
现将《沈阳市工商局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沈阳市工商局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解读》
沈阳市工商局
2015年6月24日
沈阳市工商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为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落实市委市政府稳增长、惠民生的要求,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提出如下支持意见:
一、支持准入便利化
1.放宽名称和住所登记条件。允许小微企业在名称核准后一年内变更企业名称;对获得知名字号的,保护其字号在沈阳市享有全行业专用权,经该企业允许,其入股企业名称中可使用该字号,并允许字号置于行政区划前。允许企业“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支持电子商务领域等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推行电商企业、文化创意、设计咨询、众创空间等集群注册,允许电商企业将地址登记为托管公司的住所。
2.放宽出资和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允许公司股东以域名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增资。允许普通合伙人以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对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小微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明确表述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习惯说法等通行用语进行核定。
3.深化“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在现行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年内实现“一照一码”。
4.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允许个体工商户在沈阳市行政区划内跨登记管辖机关迁移经营场所,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不再实行“一废一立”。
5.推行社区家庭服务业统一登记、分点备案制度。以社区为单位,核发社区创业服务中心法人营业执照,社区内的家庭服务、维修、日用品销售等微利便民服务的经营点为其网点,由社区、工商所实行备案管理。
二、拓宽融资渠道
6.支持公司制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质押融资。支持投资人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担保标的,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贷款融资。对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准予登记。
7.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积极搭建工商服务、银企牵手、商标质押、合作共赢的快速融资渠道,鼓励小微企业开展自主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办理商标质押备案登记。
8.支持小微企业以动产抵押融资。为小微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允许小微企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物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拓宽抵押物来源,丰富融资形式。
9.支持小微企业通过“道德信贷”、“联保信贷”融资。积极开展文明诚信小微企业的培育、推介公示活动,助推“道德信贷”、“联保信贷”工程,为讲文明、守诚信的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授信服务,进一步推进银企对接,帮助企业赢得发展机遇,实现互利共赢。
三、拓宽经营渠道
10.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允许连锁经营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设立时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小微企业从事批发零售、物流、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且分支机构达到3个以上的,允许使用“连锁”经营模式。大力推动优势传统企业实行品牌连锁经营。积极挖掘优势传统商贸资源,引导相关行业协会对老字号、名小吃、休闲服务等行业进行挖掘整理,通过商标授权许可,实施品牌连锁经营,加快推进传统服务业的集团化和品牌化。
11.支持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发展。开展小微企业网络平台建设服务,创建电商虚拟产业园;开通工商电子标识绿色通道,使小微企业快速完成工商电子标识标注;帮助小微企业办理ICP备案,为小微企业网站及创业者个人网站办理ICP备案提供便捷服务;指导小微企业依法开展网络经营活动,做到网上亮明身份经营,提高交易成功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保障小微企业网店的权益,完善交易规则,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12.支持小微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和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广泛开展商标战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主体作用,引导小微企业充分认识商标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功能作用;进一步细化品牌培育发展规划,构建创牌梯队,选出一批基本具备条件、发展后劲足、前景好的小微企业,分层次抓好商标培育发展工作,建立扩大争创品牌企业的后备队伍。对参与争创、申报驰名、著名商标的小微企业主动予以指导,加强培训辅导,对争创、申报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13.培育、树立、宣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典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培育典型、树立典型、宣传典型,发挥创业典型、创业带动就业(安置基地)典型、创业指导师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选公示一批文明诚信小微企业,激发百姓创业热情,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
四、拓宽帮扶渠道。
14.提供人才帮扶。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增加针对小微企业管理培训班的数量,提高培训的质量,扩大培训覆盖率;积极组织召开针对郊县工业园区小微企业的专场招聘会,组织郊县小微企业到偏远落后地区召开专场招聘会,重点招收困难地区青年农民到沈阳郊县企业就业;进一步发挥个体和私营企业协会作用,搭建人才流动平台,积极为小微企业引进专业人才,帮助小微企业招工用工。
15.提供维权帮扶。积极开展小微企业打假维权活动。加强对小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行政指导,帮助企业建立保密制度,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以多种形式开展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活动,定期发布消费维权动态信息,帮助建立消费维权服务联络站,指导小微企业建立快速高效处理消费咨询与投诉工作制度,妥善化解消费纠纷,搭建涉及民生的小微企业参与消费教育暨商品与服务展示进社区、村屯的平台,扩大其知名度。
16.提供合同帮扶。根据小微企业需求,提供和发布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指导依法签订商品买卖、股权转让、加工承揽、建筑施工、运输仓储、技术转让等合同,防止合同欺诈等行为的发生。培育和引导小微企业积极参与“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支持更多的小微企业争创市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切实提高小微企业信誉等级和竞争优势。
17.提供指导帮扶。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实施柔性执法。对营业期限、股东出资期限、前置许可期限即将到期的小微企业进行事前提醒,减少企业过失性违法;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企业,采用行政提示、行政预警、行政告诫、行政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及时纠正和规范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未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按照《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执行标准降低一个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18.提供信息帮扶。加强小微企业信息动态监测和小微企业名录信息数据库建设,利用小微企业登记数据信息,开展统计分析,编写专题调研报告,为经济发展、政府决策、市场监管提供参考。建立重点小微企业联络员制度,做好重点小微企业、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
沈阳市工商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解读
为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落实市委市政府稳增长、惠民生的要求,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提出如下支持意见:
一、支持准入便利化
1.放宽名称和住所登记条件。允许小微企业在名称核准后一年内变更企业名称;对获得知名字号的,保护其字号在沈阳市享有全行业专用权,经该企业允许,其入股企业名称中可使用该字号,并允许字号置于行政区划前。允许企业“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支持电子商务领域等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推行电商企业、文化创意、设计咨询、众创空间等集群注册,允许电商企业将地址登记为托管公司的住所。
解读:在进一步放宽名称登记条件,释放名称资源,又不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况下,实现了企业名称可反映服务内容,也可不反映具体行业内容。同时,强化了对知名企业字号的保护,提示了关键词,方便了创业者的名称选择。在企业住所登记上,实现了企业可以在同一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增设多个无前置审批的经营场所,向原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即可,可不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允许一个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住所。另外,推行了集群注册,即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企业的住所或其分支机构(即托管企业)的经营场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集群注册可以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2.放宽出资和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允许公司股东以域名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增资。允许普通合伙人以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对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小微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明确表述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习惯说法等通行用语进行核定。
解读:明确了小微企业除以货币实物出资外,可以用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域名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劳务技能、管理能力可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小微企业经营范围和方式只要法律法规没有限制性规定的,工商部门全部放开,不作限制。一些新兴行业用语、新的业态,由小微企业自主决定,自行申报,工商部门予以核准。
3.深化“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在现行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年内实现“一照一码”。
解读: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通过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照一码”,进一步简化准入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推进登记制度便利化,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服务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4.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允许个体工商户在沈阳市行政区划内跨登记管辖机关迁移经营场所,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不再实行“一废一立”。
解读:推行个体工商户跨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通办制度,是改革登记模式的又一重要手段,申请人不再实行“一废一立”,只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大大方便了个体工商业者,保持了经营的连续性。
5.推行社区家庭服务业统一登记、分点备案制度。以社区为单位,核发社区创业服务中心法人营业执照,社区内的家庭服务、维修、日用品销售等微利便民服务的经营点为其网点,由社区、工商所实行备案管理。
解读:推行社区家庭服务业统一登记、分点备案制度是登记模式改革的重要手段,创业服务中心办理一个法人营业执照,而它的下属网点实行备案管理,这种模式一是有利于简化登记手续,二是方便群众生活,三是有利于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
二、拓宽融资渠道
6.支持公司制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质押融资。支持投资人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担保标的,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贷款融资。对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准予登记。
7.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积极搭建工商服务、银企牵手、商标质押、合作共赢的快速融资渠道,鼓励小微企业开展自主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办理商标质押备案登记。
8.支持小微企业以动产抵押融资。为小微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允许小微企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物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拓宽抵押物来源,丰富融资形式。
9.支持小微企业通过“道德信贷”、“联保信贷”融资。积极开展文明诚信小微企业的培育、推介公示活动,助推“道德信贷”、“联保信贷”工程,为讲文明、守诚信的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授信服务,进一步推进银企对接,帮助企业赢得发展机遇,实现互利共赢。
解读:小微企业通过股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动产抵押进行融资有利于将小微企业的静态资产变为动态资产,进一步扩大了小微企业的融资形式,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例如:未上牌照的交通运输工具,车辆、船舶等,可作为抵押物;承租人将其自有设备等出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租回,该租赁物可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企业已签订合同并开始履行的情况下,对属于将有的机器设备、生产资料等财产允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财产抵押后,经抵押权人同意,该抵押物允许再次抵押。“道德信贷”的授信对象原为被市级以上(含)政府授予的道德模范和中国好人榜好人。市工商局和个私协会积极促进银企对接,争取更多银行将文明诚信小微企业纳入授信范围,积极助推“道德信贷”、“联保信贷”,丰富融资形式。
三、拓宽经营渠道
10.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允许连锁经营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设立时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小微企业从事批发零售、物流、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且分支机构达到3个以上的,允许使用“连锁”经营模式。大力推动优势传统企业实行品牌连锁经营。积极挖掘优势传统商贸资源,引导相关行业协会对老字号、名小吃、休闲服务等行业进行挖掘整理,通过商标授权许可,实施品牌连锁经营,加快推进传统服务业的集团化和品牌化。
解读:连锁经营已经形成了时代发展方向,各个繁华地段,城市中心及居民生活区均已看到各种不同性质的连锁店。连锁经营作为一种现代商业运作方式,以其独特的经营机制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全球性市场调查,超过90%的企业由独立经营转为连锁经营的事实说明,连锁经营获得成功极大。所以,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可以促进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11.支持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发展。开展小微企业网络平台建设服务,创建电商虚拟产业园;开通工商电子标识绿色通道,使小微企业快速完成工商电子标识标注;帮助小微企业办理ICP备案,为小微企业网站及创业者个人网站办理ICP备案提供便捷服务;指导小微企业依法开展网络经营活动,做到网上亮明身份经营,提高交易成功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保障小微企业网店的权益,完善交易规则,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解读:把电商领域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一个新的突破口,推进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打造沈阳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利用工商部门掌握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服务优势,夯实沈阳本地互联网技术与网络平台基础,根据各区行业特色,助推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发展,使小微企业与创业者体验到电子商务带来的经济效益。在政策法规咨询、网络技术培训、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
创建电商虚拟产业园,拟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创建方式,建立一个集APP软件开发、电商孵化、专业人才培养、电子商务服务、沈阳本地电商平台为一体的多功能、复合型电商产业园区。帮助创业者及企业搭建网络营销平台,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开展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形成网商群集发展模式和产业集群效益,提升网商的整体核心竞争力。
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是小微企业及创业者开展网络业务的前提条件,为使小微企业及创业者能够顺利开展网络业务,沈阳市工商局将与省工商局及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协调,为小微企业网站及创业者个人网站办理ICP备案提供便捷服务。
12.支持小微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和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广泛开展商标战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主体作用,引导小微企业充分认识商标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功能作用;进一步细化品牌培育发展规划,构建创牌梯队,选出一批基本具备条件、发展后劲足、前景好的小微企业,分层次抓好商标培育发展工作,建立扩大争创品牌企业的后备队伍。对参与争创、申报驰名、著名商标的小微企业主动予以指导,加强培训辅导,对争创、申报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解读:工商局广泛开展“商标知识进社区、进村屯”和“送商标知识进企业”活动,大力宣传普及商标战略知识,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主体作用,引导小微企业充分认识商标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功能作用。工商局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布局,排出一批基本具备条件、发展后劲足、前景好的小微企业,建立争创驰、著名商标企业储备库,与争创企业建立挂钩联系点,分层次加强培育发展,使我市争创品牌企业的后备队伍强壮有力。对参与申报认定驰、著名商标的企业主动予以指导,帮助企业准备申报资料,加强申报培训辅导,对申报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13.培育、树立、宣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典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培育典型、树立典型、宣传典型,发挥创业典型、创业带动就业(安置基地)典型、创业指导师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选公示一批文明诚信小微企业,激发百姓创业热情,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
解读:培育、树立的典型总体上要能够充分体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有作为、能示范、可复制、具有时代特征、沈阳特色、行业特点。通过挖掘小微企业成功背后一些鲜为人知的奋斗故事,让大家看到小微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史,激发百姓创业激情。
(1)创业典型。以新近发现的典型为主。主要挖掘近年来大学生创业典型和创业成功人士的先进事迹。其中,大学生创业典型重点推荐现代服务业、高新科技产业、物流业以及生产型和现代农业方面的典型和成功人士,引导创业青年在信息、物流、金融、会计、咨询、法律等现代服务产业进行创业实践。
(2)创业带动就业(安置基地)典型。主要从为安置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安置基地及候选企业中推荐,重点突出近三年来吸纳和安置就业方面的典型事迹。
(3)创业指导师典型。从做出突出贡献的创业指导师团队中推荐,重点突出近三年来通过“一对一结对子”的形式,指导、带动新创业者创业的典型事迹。
通过培育、树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典型,推选公示一批文明诚信小微企业,既可发挥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还可以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推进道德信贷工程,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四、拓宽帮扶渠道
14.提供人才帮扶。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增加针对小微企业管理培训班的数量,提高培训的质量,扩大培训覆盖率;积极组织召开针对郊县工业园区小微企业的专场招聘会,组织郊县小微企业到偏远落后地区召开专场招聘会,重点招收困难地区青年农民到沈阳郊县企业就业;进一步发挥个体和私营企业协会作用,搭建人才流动平台,积极为小微企业引进专业人才,帮助小微企业招工用工。
解读:立足职能,紧紧围绕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政策帮扶、技术支持和人才支撑,送政策、送服务、送培训,增强企业懂法、守法、用法意识,指导企业依法维权。多方搭建平台,帮助企业解决人才难题。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开展技能培训,搭建人才流动平台,积极为小微企业引进专业人才,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15.提供维权帮扶。积极开展小微企业打假维权活动。加强对小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行政指导,帮助企业建立保密制度,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以多种形式开展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活动,定期发布消费维权动态信息,帮助建立消费维权服务联络站,指导小微企业建立快速高效处理消费咨询与投诉工作制度,妥善化解消费纠纷,搭建涉及民生的小微企业参与消费教育暨商品与服务展示进社区、村屯的平台,扩大其知名度。
解读:产品被假冒以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被侵犯等是常见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的发生,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有时甚至是巨大的。积极帮助和推动小微企业开展打假维权活动,指导小微企业实施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就是为了保护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可能产生的损失,使企业在安全的前提下向做大做强的方向发展。违法行为发生在外地的,工商部门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帮助解决相关问题,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使已经或可能产生的损失降到最低点;帮助指导小微企业建立消费维权服务联络站,提升小微企业的消费维权能力,能够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遵从公平交易原则,践行服务、质量至上的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6.提供合同帮扶。根据小微企业需求,提供和发布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指导依法签订商品买卖、股权转让、加工承揽、建筑施工、运输仓储、技术转让等合同,防止合同欺诈等行为的发生。培育和引导小微企业积极参与“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支持更多的小微企业争创市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切实提高小微企业信誉等级和竞争优势。
解读: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贯彻执行《合同法》,提高合同履约率,强化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小微企业的需求,提供和发布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目的就是保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为小微企业服好务,为当事人服好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一直受到广大企业的认可和欢迎。面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赋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新的内涵和更加持久的生命力。逐步完善统一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促进小微企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小微企业信誉等级和竞争优势。
17.提供指导帮扶。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实施柔性执法。对营业期限、股东出资期限、前置许可期限即将到期的小微企业进行事前提醒,减少企业过失性违法;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企业,采用行政提示、行政预警、行政告诫、行政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及时纠正和规范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未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按照《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执行标准降低一个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解读:工商部门对小微企业的一些过失性违法采取建议、辅导、提示、告诫以及其他非强制性手段实施行政指导,实施柔性执法,给小微企业营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对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进行告诫建议,不再给予处罚。同时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违法行为,将按照较轻的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18.提供信息帮扶。加强小微企业信息动态监测和小微企业名录信息数据库建设,利用小微企业登记数据信息,开展统计分析,编写专题调研报告,为经济发展、政府决策、市场监管提供参考。建立重点小微企业联络员制度,做好重点小微企业、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
解读:建立小微企业联络员制度,开通小微企业沟通渠道,充分利用工商登记注册数据信息库的作用,形成投资引导、经营规范、权益维护的良好机制。一是定期发布产业投资或创业项目信息。二是定期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或创业企业行业分布信息,鼓励和引导小微企业准入或发展新兴服务业,如参与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社区服务、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管理咨询、创意服务、网络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