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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公布2020年沈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6-16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发改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及直属机构: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便于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据辽宁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涉及辽宁省的中央设立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我们编制了《2020年沈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2020年沈阳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目录清单的依据

本目录清单所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全部为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依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同时明确了项目的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执收单位及主管部门、咨询电话等内容。

二、目录清单的管理

沈阳市财政局是本目录清单的主管部门,负责目录清单的编制、发布;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收费标准的主管部门;各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目录清单内项目的日常监管和政策解释。

财政部门咨询电话:22827163;

发改部门咨询电话:88551714,88535402;

各执收单位咨询电话:详见目录清单咨询电话栏。

各执收单位必须按照本目录清单规定的项目和收费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依法征收,不得在目录清单之外另立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超出所列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执收单位的权利与责任

1.执收单位有权依法行使具体的征收行为,有权依法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催缴。

2.执收单位有责任对所涉及的收费政策向缴费人进行解释。

3.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减收、缓收及免收。减收、缓收及免收应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

四、缴纳人的权利与义务

1.缴纳人有权拒绝违规收费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2.缴纳人有权要求收费单位公开并解释收费政策。

3.缴纳人有义务缴纳国家规定的合法收费。

五、其它事项

1.本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各单位在工作中若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需随时向财政部门反馈或申报,以便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2.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公布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不得执行。

附件:1.2020年沈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2020年沈阳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2020年沈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wps

附件2:2020年沈阳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doc


文件链接: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公布2020年沈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文件链接:图解: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公布2020年沈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