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经信委,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
主题词:财政 企业 节能 专项 办法 通知
抄报:财政部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我省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1.支持节能自主创新和产业化。重点支持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支持节能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辽宁省新兴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重大产业化节能技术和装备,以及产品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的产业化项目等;
2.支持节能重点工程。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等“十大节能重点工程”类项目,以及省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工程;
3.支持节能新机制建设。重点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主的节能技术服务和改造项目;
4.支持节能基础制度建设。重点支持节能信息系统建设、能源管理制度建设,支持节能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等;
5.经审核可用于节能工作的其它有关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支持方式。鼓励各市建立相应专项资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先进适用。项目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技术在行业或地区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和示范意义;
2.项目具备实施能力。项目单位经济规模合理,建设条件落实,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和物料平衡,能够保证项目实施;
3.节能效益显著。项目实施后能够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
4.符合资助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能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2.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职工保险费;
3.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
4.经所在市节能监察机构审核的项目合理用能基本情况表。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对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向所在市经信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中、省直单位直接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在两年内以相同或相似项目,多头申报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一经发现,取消单位当年项目申报资格,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省财政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专家及财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或现场答辩、组织招投标,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考察结果以及全省节能发展的实际需要,共同下达扶持项目计划。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1.省财政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项目单位专项资金预算及单位财务状况并负责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参与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方案,负责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绩效考评。
2.省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申报项目的汇总和初审,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并会同省财政厅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
3.各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各市及相关企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按照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规模、申报程序、评审要点、分配结果及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均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分别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严格实行专项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制度,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向所在市经信委、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接受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报经省财政厅及省经信委批准。对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资金决算,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核准,项目结余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6〕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单独设账,确保专款专用,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严肃查处,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及资金预算规模核定专项资金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原省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