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辽宁天衡招投标有限公司、内蒙古迅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警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采购执法记录仪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CG19-01-0778 )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警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凹背社区库坑大富工业区20号硅谷动力智能终端产业园A15栋5楼
法定代表人:夏平
被投诉人1: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金剑街2号
被投诉人2:辽宁天衡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营盘北街7号招商钻石山广场A座1108室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迅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鄂尔多斯西街25号昌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旧办公楼3楼301室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购执法记录仪
采购项目编号: CG19-01-0778 包号:001
采购人名称: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代理机构名称:辽宁天衡招投标有限公司
采购日期:2019年12月26日
三、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于2020年1月17日依法中标,为何在没有收到任何正当理由及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被取消中标资格。投诉人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拒收质疑函。
投诉事项2:投诉人对采购人另行确定的中标人:内蒙古迅捷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3017450元)的供应商资质及明显超高于市场的产品价格提出质疑。
四、处理决定
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1.内蒙古迅捷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无效,责令被投诉人1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2.驳回投诉事项2。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