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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5-15

各区、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沈阳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规〔2019〕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市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实施期限至2022年。期满后,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再作调整。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筹措,会同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配和下达资金,对资金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及组织绩效管理等,建立健全市级资金管理制度。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对全市农田建设工作提出管理要求,编制全市农田建设规划,对区县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核、专家论证及批复,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市级验收及总结等项目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本地区资金使用建议方案,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督和评价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建立健全县级资金管理制度。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受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编制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初步验收及总结,开展项目日常监管。研究提出本地区资金使用建议方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六条  农田建设由市以上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以上财政安排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在市以上补助基础上,兼顾县级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筹集投入更多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应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对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土地指标跨县域调剂收益按规定用于农田建设投入。县域内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农田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农田建设坚持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支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九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偿还债务、公务车辆购置、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从补助资金中计提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三项费用,累计计提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6%,不足部分由县级自筹资金安排并纳入财政预算。

项目管理费由县级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以县为单位,财政投入资金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省以上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

县级应严格按国家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预留工程保证金。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项目施工单位提取管理等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具体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资金预算管理、分配和下达

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市本级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有关规定以及全市农田建设规划等,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农田建设市财政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市级财政部门履行预算编制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程序,将农田建设市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下达和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计划任务及资金分配标准,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市级资金分配方案。市级财政部门按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内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五条  市县要以相关农业规划或实施方案为依据,严格规范资金分配下达程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农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要按照资金支出范围,明确责任主体,及时分解下达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下放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各区县应将本级筹措资金与市以上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根据农田建设任务、标准和成本情况,因地制宜确定项目建设类型和模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要积极推进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公示。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根据项目施工合同和建设进度,凭合法有效材料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确认,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项目招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制,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及时完成竣工决算。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分解下达和拨付资金,做好资金拨付与项目实施进度的有效衔接,结合施工进度、监理等方面工作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资金拨付比例、拨付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为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对成熟的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可先行垫付资金启动项目实施,待市以上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到位后,再归还垫付资金,并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备案。

    第二十条  各区县要按照要求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收回的结转结余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继续用于农田项目建设,避免资金闲置。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收回的结转结余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继续安排用于农田建设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用于农田建设项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要加强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积极采取不定期检查、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措施,重点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项目建设、实施进度、质量与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以及国家和省、市绩效评价规定和程序,做好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链接: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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