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栏目列表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09

各市财政局、经信委,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辽宁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财政  企业  专项  办法  通知

抄报:财政部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7月5印发

 

 

辽宁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我省淘汰落后产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国家及我省明确淘汰落后产能的各行业,包括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钢铁、有色、铁合金、电石、焦炭、化纤、印染等行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奖励支持方式。鼓励各市建立相应专项资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确规定应予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

2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并对设备进行毁废处理;

3.项目企业具有合法的审批、注册手续;

4.落后生产能力所属建设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5企业生产经营正常,需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生产正常。

第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企业未对主要生产设备进行毁废处理而改作他用的;

2.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

3.节能环保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和企业;

4.国家产业政策发布后明令不准建设而违规审批建设的项目;

5.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而无生产许可证的。

第八条 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材料:

1.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称、代码、地址、工商执照;

2.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型号、台(套)和建设时间,落后产能涉及的资产、人员,落后产能年耗能、污染物排放;

3.连续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

4.企业和市政府按时淘汰落后产能的承诺书。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对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项目,由项目企业向所在市经信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中、省直单位直接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在两年内以相同或相似项目,多头申报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一经发现,取消单位当年项目申报资格,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省财政厅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各市报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完成情况及企业相关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填制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核查表,按照淘汰落后生产线(设备)的能力和奖励标准确定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核查结果以及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的实际需要,共同下达支持项目计划。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1.省财政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项目单位专项资金预算及拨付资金;参与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方案,负责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绩效考评。

2.省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申报项目的汇总和初审,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并会同省财政厅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

3.各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各市及相关企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按照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规模、申报程序、评审要点、分配结果及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均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31日前分别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严格实行专项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制度,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向所在市经信委、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接受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6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单独设账,确保专款专用。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令)规定严肃查处,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及资金预算规模核定专项资金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申报、核查、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