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档案局:
为进一步加强沈阳市乡镇(涉农街道)财政基础管理,提升乡镇财政档案管理水平,现将《沈阳市乡镇财政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O
主题词:财政 乡镇 档案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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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2月20印
沈阳市乡镇财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涉农街道,下同)财政档案科学管理,提升乡镇财政档案管理水平,维护财政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乡镇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乡镇财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乡镇财政档案工作是乡镇机关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乡镇统一领导,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上级财政机关及乡镇机关档案室的监督、指导与检查。
第四条 乡镇财政档案是指乡镇财政部门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 乡镇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职责,配备具有一定档案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乡镇财政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 乡镇财政档案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1.建立健全乡镇财政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监督、指导财政管理办公室各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3.集中统一管理乡镇财政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向乡镇机关档案室移交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二章文件材料的形成和整理
第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列入乡镇财政各项工作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按规定整理归档文件材料,定期向乡镇财政档案室归档。
第八条 乡镇财政档案主要包括:文书、会计、科技、音像、实物、电子及其他档案,详见《沈阳市乡镇财政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九条 归档时间:
1.文书档案于次年三月底以前移交档案室保管。
2.会计、科技、音像档案归档时间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3.实物档案可随时归档。
4.电子文件归档与各类档案归档时间同步。
第十条 整理要求:
1.文书档案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科技档案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音像档案按照《沈阳市声像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整理要求执行。
2. 归档文件整理应使用沈阳市规定的统一格式的封面、封底、归档文件目录、备考表等,归档手续应完备,装订整齐结实。
3. 相关人员向乡镇财政档案室移交档案时,必须编制好档案移交目录,一式两份,档案人员按照目录清点无误,验收案卷质量符合要求后,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一份存档案室,一份由移交人留存,以备查找。交接时,需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主任监交。
第三章 档案管理和利用
第十一条 乡镇财政部门应建有独立专用的档案库房,并配备阅档室。档案库房应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档案装具,并符合“八防”要求。阅档室配备专用柜橱和桌椅。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档案室应按照本乡镇机关档案室确定的分类方案对所保管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排列,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编辑文件汇编,基础数字汇编和各种参考资料(大事记、组织沿革等),为乡镇政府和财政工作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立档案工作统计制度,档案的统计工作要真实、准确、连续,年度工作结束后,经财政管理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后,报乡镇机关档案室。
第十五条 乡镇财政档案工作现代化要与业务工作现代化同步进行。鼓励安装适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档案管理系统,实现计算机检索,更好地满足利用者需求。
第四章 档案查阅
第十六条 乡镇财政部门应建立档案利用制度和保密制度,根据文件的密级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
1.档案查阅。乡镇财政档案室保管的档案,一般仅限于阅览室阅看。本单位及所属部门查阅档案时,须经乡(镇)长同意并经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外单位借阅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乡(镇)长同意并经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档案摘抄的内容须经乡(镇)长同意且审核后方能带出。查阅档案时要登记,档案登记簿须存档备查。
2.档案借阅。乡镇财政档案室保管的档案,在保管期内原则上不得借出。如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必须提出申请,出示单位介绍信或相关证明,办理登记手续,经乡(镇)长同意并经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领导批准,方可外借。借阅档案的期限为1周,到期不能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档案借阅期间应妥善保管;借阅者出差、出国、休假或调动工作时,应将所借档案全部归还档案室。
3.涉及单位机密的档案,除执法部门以外,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复制。
4.有关人员在查阅或复制档案时,应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主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档案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制度,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清理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八条 乡镇财政档案室保管的档案,期满后要求销毁时,由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提出销毁意见,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由乡镇政府办公室负责人、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主任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领导批准后销毁。销毁档案时,由乡镇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派人员参加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清册存档。会计档案销毁工作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乡镇财政档案室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定期向乡镇机关档案室移交档案和有关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频繁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时,应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室藏档案。
第六章 档案库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档案库房是机要重地,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因公需要进入者,必须由档案人员陪同。
第二十三条 档案库房要配置温湿度计,温度控制在14
第二十四条 保持库房设备整洁,做到无尘、无霉、无虫蛀、无鼠害。库房内禁止吸烟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酸碱腐蚀性化学制品。对库房内消防设备应经常检查,使之保持完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应结合本乡镇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沈阳市乡镇财政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
限表
附件:
沈阳市乡镇财政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财政管理办公室业务管理文件材料
1.财政管理办公室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30年
2.财政管理办公室在乡镇人代会上的财政预决算报告,经人代会批准的收支预算调整方案 永久
3.财政管理办公室工作计划、总结调研提纲、方案、调研报告等文件材料
(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材料 永久
(2)年度以下(含半年)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材料
10年
(3)重要活动的总结、一般专题的调研材料 永久
(4)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专题的调研材料 10年
4.财政管理办公室的财务管理规定、档案、机要、保管等业务管理工作文件材料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30年
5.财政管理办公室编辑、编写的材料
(1)财政管理办公室的大事记、组织沿革 永久
(2)财政管理办公室上报的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
10年
6.财政管理办公室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 永久
(2) 乡镇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财政支农等项目行政审批、审查、核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①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财政支农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 永久
②其他重要事项的 永久
③一般事项的 30年
7.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
8.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评估、资产处置、清产核资等)文件材料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10年
9.财政管理办公室与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协议、责任状等文件材料
(1)20年(含)以上有效期的 永久
(2)5—20年有效期的 30年
(3)5年以下(含)有效期的 10年
二、财政管理办公室内部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1.财政管理办公室办公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 永久
2.财政管理办公室制定的人员分工、行政执法、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内部规章制度。 10年
3.财政管理办公室政治学习、业务学习规定(办法)及记录
10年
4.值班记录、考勤表等 10年
5.财务预算、批复等文件材料 30年
6.本单位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7.职工住房管理文件材料
(1)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
永久
(2)职工住房申请,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
30年
8.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征用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1)20年(含)以上有效期的 永久
(2)5—20年有效期的 30年
(3)5年以下(含)有效期的 10年
三、财政管理办公室参加的会议、活动的文件材料
1.财政管理办公室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属于本办主管业务的会议文件材料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10年
2.财政管理办公室参加非隶属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重要专业会议文件材料 10年
四、机构编制、工资福利、表彰、奖励等工作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的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人员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永久
2.财政管理办公室印鉴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久
3.单位请示、上级有关部门批复调整工资、离退休费、抚恤费、优抚金、救济费、生活费等文件材料 永久
4.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本财政管理办公室及干部职工的表彰文件
(1)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材料 永久
(2)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材料 30年
5.对财政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永久
(2)受到警告处分的 30年
五、财政管理办公室经办的各类补助(贴)款发放花名册
1.财政管理办公室发放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水稻(小麦)良种补贴等发放花名册 30年
2.财政管理办公室发放的残疾军人抚恤金、三属抚恤金、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镇退伍军人等发放花名册 30年
3.财政管理办公室发放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遗属补助、五十年代小乡干部、六十年代老职工、老党员补贴、义务兵家庭补贴等发放花名册 30年
4.财政管理办公室发放五保户供养金、草危房改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百岁老人、农民养老保险金、征地农民补偿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农村医疗救助、助学金、两免一补等发放花名册 30年
5.财政管理办公室发放村干部报酬、农业救灾资金、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费、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等发放花名册
30年
6.财政管理办公室发放农场税费改革补助、低收入纯农户收入补贴、土地租金补贴、水库移民补贴等发放花名册
30年
7.财政管理办公室发放手术补助、休渔补助、行洪补助、物价补贴、渔业补助、参战补助、农工补贴、油菜补贴、母牛补助、知青补助、麻风病补助等发放花名册 30年
六、接受其他单位视察、检查形成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1)市级(含)以上 永久
(2)市级以下的 30年
(3)座谈记录、接待方案、财政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汇报材料 30年
2.审计材料
(1)领导离任审计材料 永久
(2)财务审计材料 30年
(3)上级机关印发的通报、整改意见和本单位整改措施
30年
七、上级部门制发的政策、法规、业务指导性等文件材料
1.关于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各种税收政策、财政法制、控制商品,各种经费开支标准、补助标准、收费标准、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收支结算、分成、担保、留解比例、县(市、区)镇财政体制,预算管理、会计处理、财政审计、清理账户、基层财政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行政执法、廉政建设、会计事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实施方法、细则、管理规定等文件材料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30年
2.县(市)、区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 10年
3.上级财政部门关于下拨资金、下达经费的文件 30年
4.上级机关印发的涉及本单位的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 10年
会计、科技、音像、实物档案及电子文件归档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