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各项目单位:
现将《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企业 科技 资金 办法 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省创新资金的宗旨是鼓励创新、支持创业。目的是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 省创新资金来源于省财政厅预算拨款。省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政预算情况和省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第四条 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省创新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2.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可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以扩大生产规模。
第六条 省创新资金鼓励并优先支持列入新兴产业目录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电子信息项目等新兴产业。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吸纳就业、增加税收、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第七条 省创新资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第八条 对于市、县级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第九条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经省财政厅、科技厅认定后,确有必要的,可以给予资助。
第三章 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辽宁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主营业务范围内。
3. 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 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每年用于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5. 有健全的财会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6.有较好的经营诚信和金融诚信。
第十一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的企业,应根据省科技厅下发的《***年度辽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同时登陆辽宁科技信息网和辽宁财政企业服务网两个网站进行申报。
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向市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查后,联合行文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项目并申请资金;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项目,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推荐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须进行标书制定和评标选优,通过公开竞标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估论证、招投标、实地考察及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共同确定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要求,结合省财政资金管理需要制定省创新资金下达计划,拨付省创新资金。
第四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五条 省创新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一)项目费。是指用于技术创新项目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培训费、鉴定验收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
(二)项目管理费。是指省级项目管理单位,为组织国家和省创新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及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等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专家评审费、评审会议费、项目管理系统建设及维护费、项目资金审计检查、培训等费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创新资金由省财政厅、科技厅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是省创新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安排省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负责制定省创新资金的管理办法;参与制定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参与确定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及金额;负责拨付省创新资金;负责核定项目管理费用;负责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专家评审和项目验收工作;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
省科技厅是省创新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发布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负责制定省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参与制定省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项目验收工作,汇总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参与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内容、进度和经济技术指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进展或发生项目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时间进度变更以及出现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经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末向省财政厅、科技厅上报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说明项目进度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项目结束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验收。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单独设账,确保专款专用,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严肃查处,三年内不得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