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银营发〔2003〕40号)
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区、县(市)财政局、经贸发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沈阳市商业银行、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贸委、辽宁省劳动和保障厅、辽宁省经贸委、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沈银发〔2003〕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并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人资格认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最后认定并出具资格认定证明,优先认定因企业破产,转制及主辅分离等形成的新的失业人员。
二、担保资金来源及使用。2005年前,沈阳市政府每年筹集1000万元,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沈阳恒信担保服务公司为沈阳市政府指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各商业银行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须经沈阳恒信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贷款担保收取的担保费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沈阳市财政局全额向沈阳恒信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沈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和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担保资金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沈阳恒信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每季初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和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专项担保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时,应暂停办理担保业务。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四、贷款利率与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办法按《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执行,展期不予贴息。对商业银行发放微利项目以外的小额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五、加强贷款服务。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并在授权授信、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需要。
六、加强贷款考核与统计。各商业银行要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金额统计工作,每月十日前将统计报表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统计处,并按季以文字材料报告小额担保贷款的开展情况。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贸委、辽宁省劳动和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