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沈阳市体育局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购置户外健身器材(采购项目编号:JH20-210100-00955)的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海兴红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政路北兴顺街西
被投诉人1: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购置户外健身器材
采购项目编号:JH20-210100-00955 包号:001
采购人名称:沈阳市体育局
代理机构名称: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日期:2020年7月9日
三、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以国家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查询结果来确定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的错误审定行为严重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并且审定依据是以辽宁省政府官方命令停用的《中小企业证明函》。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种错误行为违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2018〕31号)《辽宁省第一批取消调整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的通知其中序号125项中小企业认证证明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2:根据国家法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要求,武汉昊康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因此其通过特殊手段获取的《中小企业证明函》无效。
四、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
全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