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地税局、社险经办机构:
为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2003]第13号会议纪要,解决我市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保费)在收缴过程中发生的误缴和多缴保费退费和相关部门、单位划转资金过程中发生的错划资金退款的实际问题,准确地反映当年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资金)收支真实情况,根据《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和《关于增加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的通知》(辽财综[2002]173号)的规定,现将沈阳市社会保险费退费(款)规范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 退费(款)种类
(一)社保基金(资金)财政专户退费(款)种类
1.多缴保费。指参保单位某缴费险种截止缴费当月实际缴费金额大于该险种应缴保费金额。
2.误缴保费。指市、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收到的不属市、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保费收入,出现的误缴保费现象。具体包括:(1)属于省级统筹或行业统筹参保单位将保费误缴入市、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2)参保单位将应上缴省国库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8%保费误缴入市、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3.其它。指除各项保费收入以外,市、区社保基金(资金)财政专户收到的不属市、区社保基金(资金)财政专户收入范围和内容或虽属于市、区社保基金(资金)财政专户收入范围和内容,但相关部门、单位转入资金额大于应转入资金额,按有关政策规定应予以退回的款项。
(二)省级国库个人账户8%专户退费(款)种类
1.多缴保费。指上缴省级国库养老保险个人账户8%截止缴费当月,实际缴费金额大于该险种应缴保费金额。
2.误缴保费。指上缴省级国库养老保险个人账户8%专户收到其他保费收入,出现的误缴保费现象。
3.其它。指除上述两种退费以外,按有关政策规定应予以退回的款项。
二、 退费(款)原则
(一)财政专户退费(款)原则
1.多缴保费退费原则:截止单位申请退费当月,该缴费单位各参保险种均无历史欠费,按相关政策规定和退费审批程序,将多缴应退部分退回原缴费账户。
2.误缴保费退费原则:按规定退费审批程序,将误缴保费全额退回原缴费账户。
3.其它资金退款原则:按规定退款审批程序,将错划资金随时退回原转出资金账户。
(二)省级国库退费(款)原则
误(多)缴保费退费原则:按规定退费审批程序将误(多)缴保费全额退回原缴费单位或个人。
三、 退费(款)办理程序
(一)财政专户退费(款)办理程序
第一步:单位填写退费(款)申请
1.多缴保费单位:持多缴保费票据复印件,到缴费所在地的地税部门领取《沈阳市社会保险费退费(款)审核表(01)》(以下简称“审核表(01)”,用于多缴保费退费,样式见附件1),将“单位申请”项目按填表说明填写完整,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误缴保费单位:持误缴保费票据复印件,到缴费所在地的地税部门领取《沈阳市社会保险费退费(款)审核表(02)》(以下简称“审核表(02)”,用于误缴保费退费,样式见附件2),将“单位申请”项目按填表说明填写完整,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其它退款单位:持错划资金票据复印件,到相应的社保资金管理中心领取 《沈阳市社会保险费退费(款)审核表(03)》(以下简称“审核表(03)”,用于多、误缴保费以外的退款,样式见附件3),将“单位申请”项目按填表说明填写完整,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步:社保相关部门认定证明
1.属于多缴保费单位: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审核表(01)》,分别到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征缴部门进行认定;认定部门须在审核表签署认定意见,并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1)多缴保费认定:由当时多缴保费险种的保费核定部门(2002年10月以前,均由社保经办机构认定;2002年10月以后,除医疗保险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外,其他各险种均由单位缴费地的主管地税部门认定)认定证明。证明该单位截止多缴保费当月,该险种应缴、实缴、多缴保费情况;证明该单位截止申请退费当月,该险种是否有历史欠费、是否用多缴保费抵交本险种和其他险种保费历史欠费。
(2)其他险种均不欠费认定:截止单位申请退费当月,各险种2002年10月以前是否欠费均由投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认定;2002年10月以后是否欠费,除医疗保险由市医保中心负责认定外,其他险种均由单位缴费地的主管地税部门认定。
2.属于误缴保费单位: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审核表(02)》,到地税征缴部门进行认定;地税征缴部门认定该单位误缴保费票据是否由本部门开据、是否同意退费,并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属于省级统筹或行业统筹参保的误缴保费单位在到地税部门认定之前,须到省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认定;省社保经办机构认定该单位隶属关系及性质、该单位在省直是否参加退费险种的社会保险,并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3.其它退款单位: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审核表(03)》,经征得相关社保资金管理中心的意见,到社保相关经办机构进行认定,证明要求退款情况是否属实,并请认定证明机构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第三步:应退费(款)审核
1.申请单位送交审核资料:申请退费(款)单位将《审核表》和相关缴费票据复印件,送交相关财政部门的社保资金管理中心。
2.社保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社保资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单位送交审核资料综合审查(1)申请退费单位送交的相关票据是否真实;(2)单位申请退费(款)时间、理由是否合理;(3)社保相关部门认定是否完整;(4)综合计算应退费(款)金额。对审查没有问题,符合退费(款)规定的,社保资金管理中心签署审核意见,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第四步:办理退费(款)手续
1.申请退费单位持社保资金管理中心签署审核意见的“审核表”(复印件),到本单位缴费地的主管地税部门打印“退费票据”,并送回社保资金管理中心。
2.社保资金管理中心按社保基金(资金)财政专户支出审批程序办理退费(款)拨付手续。
(二)省级国库个人账户8%专户退费(款)办理程序
第一步:单位填写退费申请
多、误缴保费单位或个人持多、误缴保费票据复印件,到缴费所在地的主管地税部门领取《沈阳市社会保险费退费(款)审核表(04)》(以下简称《审核表(04)》,用于省级国库个人账户8%专户的退款,样式见附件4),将“单位申请”项目按填表说明填写完整,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步:应退费审核及办理退费手续
多、误缴保费个人账户8%部分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将《审核表(04)》和缴费票据复印件送交地税征缴部门审核认定,并由税务部门按税款退库程序办理退费手续,直接从省级国库养老保险个人账户8%中退库。
四、 退费(款)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说明
(一)退费(款)票据的种类
1.财政专户退费(款)票据。
(1) 退费票据:根据《关于增加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的通知》要求,社保基金(资金)财政专户办理多、误缴正常保费退费,一律使用地税部门打印的“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退还书”(样式见附件5)。
(2) 退款票据:社保基金(资金)财政专户办理其它应退资金款项业务,一律使用财政专户拨款凭证。
2.省级国库个人账户8%专户退费(款)票据。
办理误(多)缴个人账户8%部分的退费票据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样式见附件6)。
(二)退费(款)票据的使用说明
按照《关于增加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的通知》(辽财综[2002]173号)中的有关规定,对“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退还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进行管理和使用。
另外,为便于退费(款)工作的顺畅进行,在使用“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退还书”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退还书”中“退费单位”的“财政机关”一栏填写应退费(款)险种的财政专户账户名称;“退费银行”一栏填写应退费(款)险种的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级次” 一栏填写应退费(款)险种的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账号。
2.在“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退还书”中“地税机关”一栏加盖应退费(款)险种财政专户的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沈阳市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核表(01)
2. 沈阳市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核表(02)
3.沈阳市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核表(03)
4.沈阳市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核表(04)
5.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退还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沈阳市社会保险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