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地税局、社保经办机构:
为简化我市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保费)缴费单位多(误)缴保费退费手续,强化退费审核部门责任,提高社会保险工作办事质量和效率,经财政、劳动、地税部门共同商议,决定对我市沈财社资[2003]177号《关于实行沈阳市社会保险退费(款)规范管理的通知》中财政专户退费的办理程序,做进一步调整和规范要求。现将调整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请相关部门按此通知要求办理退费手续。
一、财政专户退费办理程序的调整要求
财政专户退费的办理程序仍包括以下四个步骤:单位填写退费申请---社保相关部门出具认定证明---财政社保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办理退费手续。
在“社保相关部门出具认定证明”环节,属于多缴保费情况的认定按以下调整后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即:多缴保费单位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沈阳市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核表(02表)》,到对应险种的社保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认定,对应险种的社保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在审核表签署认定意见。社保经办机构认定意见须按财政专户退费级次,由同经社保经办机构基金财务部门负责签署认定意见,并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属于误缴保费和其它退款情况的认定程序和要求不变,仍按沈财社资[2003]177号《关于实行沈阳市社会保险退费(款)规范管理的通知》执行。
二、《沈阳市社会保险费退费(款)审核表》使用要求
根据财政专户退费办理程序的调整要求,原《沈阳市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核表(01表)》废止使用;原《沈阳市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核表(02表)》修改后用于社会保险费多缴、误缴保费退费的审核,表样见附件。原审核表(03)、(04)的使用要求不变。
三、关于社会保险退费(款)管理的其他要求仍执行《关于实行沈阳市社会保险退费(款)规范管理的通知》(沈财社资[2003]177号)。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沈阳市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核表(02表)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