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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10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进程,认真落实《沈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沈营银发[2003]107)和《〈沈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沈银营发[2004]87),深入贯彻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76关于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政府落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筑小额担保贷款社区信誉平台

  充分利用劳动保障平台网络,在社区构筑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誉平台,积极做好信用社区的创建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实行信用担保的社区应做到:

  1、社区领导班子健全,实施社区就业工程坚强有力,在居民中有较高威信;

  2、对选择推荐的贷款人资信条件、创业技能和所经营的项目情况明、底数清;

  3、担保项目经营地点以在社区商业服务网点、便民利民联销点或社区周边可以辐射的范围内为佳,以便于监控和日常管理;

  4、自办经济实体的社区应由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的经济实体为每个获得本社区承诺担保的贷款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贷款额度15%的风险防范措施;不具有自办经济实体的实区,每个获得社区承诺担保的贷款申请人应分别向所在区、县()担保机构提供相当于贷款额度30%的风险防范措施,此种担保每个社区每年最多可以为辖区内10%申请并符合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担保;

  5、对信用好 、制度健全,并自愿承担贷款申请人信用担保责任的信誉社区,经过劳动保障、担保机构、银行的共同认定后,可取消对贷款申请人的反担保要求。此类信誉社区可利用本社区信誉每年最多可以为辖区内10%申请并符合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其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人员优先)提供信誉保证。提供信誉保证时,信誉社区应与贷款申请人签订经过由本地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批准的保证合同;

  6、在贷后管理阶段,社区应对贷款人经营的项目实行按月考核,并做反馈记录,及时向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进行反馈;

  7、此类贷款同经办商业银行协商同意后整借零还,还款方式应为按季进行还款。当出现连续两期未按时还款情况时,经办银行及社区应向贷款人发出提前还贷通知,要求借款人提前还贷。

  凡愿为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小额贷款信用担保的社区,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复后,与所在区、县()担保机构签订信用担保承诺协议。各区、县()要将实行信用担保的社区名单上报市就业服务局备案,以利于监督检查考核。此项工作列为《沈阳市社区就业工程实施方案》达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构筑小额担保贷款群团组织信誉平台

  我市的群团组织可以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构长江群团组织小额担保贷款信誉平台,通过代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对下岗失业人员及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创业带头人予以一定额度的贷款支持。在代运作担保基金的过程中,应做到:

  1、各群团组织应切实履行职责,对贷款资信条件、创业技能和所经营的项目严格考核;

  2、贷款对象应为符合或吸纳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本条件下岗失业人员及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创业带头人;

  3、群团组织申请代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市担保机构签订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运作协议;

  4、群团组织申请的代运作基金将与其自筹资金合并运作,担保机构根据群团组织实际到位的自筹资金额度,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运作额度,并按照“捆绑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5、市担保机构将按借款协议规定与群团组织定期进行结算,结算期不超过2年;

  6、群团组织在代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额度范围内,可以自主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但应制订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加强贷后管理,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7、群团组织在代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期间,应按月向市担保机构报送业务统计报告及基金财务报告,市担保机构将对各群团组织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跟踪审查和监督。

  三、改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方式

  1、合伙经营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合伙人分别作为贷款申请人,持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及规定的相关手续,经各合伙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站、街道劳动保障和就业科推荐,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合伙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县()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负责对该项目进行担保和审查贷款,银行发放贷款针对每一自然人。担保额度参照个人申请单笔担保贷款额度合并计算,但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全市各类市场开展的以下岗失业人员为帮扶对象的“师徒结对子”帮扶项目,以及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项目,如在街道、社区商业服务网点,经营蔬菜、水产、肉类等生鲜食品为主的便利店、连锁店,经项目工商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比照合伙经营项目的办理程序,按实际组织就业人数(每人2万元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但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10万元;

  3、各区、县()在进行街办集贸市场“退路进厅”工程改造后,对于有经营项目及三年以上经营权固定摊位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其经营摊位作为反担保抵押,并由各驻集贸市场工商所负责贷后的日常监控工作;

  4、充分利用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妇联创业培训的成效,对创业培训合格的下岗失业人员,且本人已具备自主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若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应优先予以考察,并结合对其工商执照、经营场地、项目前景、个人信用记录等条件的考察结果,对其要求提供的风险防范措施最高不超过贷款额的30%,金融机构应优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四、建立申贷绿色通道

  由驻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实行联合办公,建立审批担保贷款发放的“一站式绿色通道”。

  五、积极推进小企业信贷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对小企业贷款推进工作,对于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单位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推荐,各商业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小企业应给予小额贷款支持。该类贷款具体办理程序及要求,按照《关于下发〈沈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沈银营发[2004]87)文件执行。

  六、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协调运作机制

  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委、银行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月调度、月报表,及时了解分析情况,妥善解决贷款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健康顺畅发展。

  七、加大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开展宣传攻势,劳动保障部门计划在适当时机举办一次再就业扶持政策宣传日活动,同财政、经贸委、银行共同参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咨询,发动市和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与社区管理人员一起,深入到下岗失业人员家中宣传政策。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加大对街道、社区管理人员进行再就业政策特别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培训力度,做到业务熟、程序清、方法对,更好地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真正为我市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开辟一条绿色通道,为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再就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八、加强领导,全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小额担保贷款作为落实再就业政策的突破口,按市下达年度工作目标必须完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督办。同时,市里把小额担保贷款作为“四三二一”重要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沈阳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