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财库〔2009〕27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预算单位,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各有关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市财政局与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沈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财政 公务卡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监察局
沈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2月6日印
沈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参照《辽宁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库〔2008〕]488号),结合我市公务卡改革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本级预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市本级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和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以及零星购买支出等。
第五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预算单位应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六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报销手续。
第七条 与公务卡管理相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财政国库管理系统中的公务卡系统办理。
第八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办理向公务卡转账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 代理银行的选择
第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沈阳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商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选择确定市本级公务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与发卡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条 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主选择发卡行,并与发卡行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发卡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的原则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卡办理范围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有涉密任务人员除外)。公务卡由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需要,统一组织本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预算单位核实确认,并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和离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信息;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信息。
第十三条 公务卡必须是具有信用支付功能的标准银联信用卡。现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四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由个人自行还款,不得办理报销手续。预算单位财务部门不能查询公务卡中的私人消费信息,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确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六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调增信用额度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遗失后应由持卡人及时向发卡行办理挂失手续。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及时到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单位财务部门通知发卡行补办并维护公务卡信息。
第十八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四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时,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刷卡消费,然后取得发票等报销凭证和经持卡人签名的消费凭证。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出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如确有特殊需要,应事前征得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未经批准提取现金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后,应及时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业务。按照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等报销凭证和经持卡人签名的消费凭证,根据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业务。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由持卡人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办理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划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登陆“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下载消费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报销金额,同时通过“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汇总还款明细表”。
第二十八条 “汇总还款明细表”由发卡行代还款账户名称、账号和还款金额等信息要素组成,必须从公务卡系统直接打印,不得另行编辑或修改。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对已确认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使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报销还款,通过“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选择相对应的用款计划,对已审核确认报销的支出事项补录“经济分类科目、用途”等业务要素,生成授权支付凭证。打印授权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凭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送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并发送电子信息。
(二)使用预算单位其他账户报销还款,应根据本单位还款资金来源确定还款账户,并以转账方式办理向发卡行代还款账户的资金拨付手续。
(三)通过“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向发卡行发送“汇总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打印“汇总还款明细表”,并将纸质“汇总还款明细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后,送交发卡行。
(四)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前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一定时期还款的业务,预算单位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三十条 发卡行收到拨付的款项当日将款项划入公务卡,然后将“汇总还款明细表”盖章,一份由发卡行留存,另一份返给预算单位留存。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发卡行应当日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如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按退款程序,向预算单位还款账户办理资金退回业务。
第三十二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还款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批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有关会计核算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还款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日期、姓名、卡号、还款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会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相关制度,组织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管理动态监控系统,对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督,并配合相关部门对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五)组织实施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做好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相关制度,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监督,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预算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单位预算管理与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支付核算规程,并制定本单位内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及报销管理细则。
(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增、减、调动等情况下公务卡的申领和停止使用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审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申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避免出现因单位还款不及时造成对持卡人个人资信的严重影响。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做好公务卡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公务卡消费不突破年度预算指标。
(六)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为市财政局提供公务卡消费信息。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代理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公务卡相关信息,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支出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与公务卡相关的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严格遵守发卡行公务卡使用管理合约和本单位公务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四十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预算单位通过公务卡进行超预算支出;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代理银行对外泄露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