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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沈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沈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08

(沈就发〔200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各部门,在沈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沈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工作制度,防范贷款和担保工作风险,保证担保基金安全和良性运转,根据《关于印发〈沈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沈银营发〔2003107号)及《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0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后管理原则。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办法坚持保障贷款资金安全,提高贷款资金利用率,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原则。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贷后跟踪管理、档案管理、贴息管理、回收管理等。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各区县级政府是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工作的组织管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将纳入市就业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各区县级政府应强化组织力量,制定具体措施,确保贷款回收工作落到实处。

1. 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在贷后管理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是:具体实施贷后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和维护借款人信用档案,组织街道、社区对借款人日常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监督检查及分析反馈,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等。

2. 区县级财政部门在贷后管理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是:筹集和管理担保基金,指定专门科(室)对本区、县(市)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经办银行报送的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复审,对担保基金代偿损失予以核实。

3. 街道、社区在贷后管理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是:具体负责对借款人日常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动态监督及反馈,提供必要的创业指导和帮助,协助经办银行按计划催收贷款。

4. 区县级担保机构在贷后管理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是:健全担保业务所涉及的全部合同档案,建立借款人联系制度,对借款人的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走访,对贷款保证人或抵押物的相关资料进行定期核对、确认,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二)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是:依照现行信贷资金管理的要求,按期催收贷款。对借款人日常经营情况和贷款用途进行跟踪核查,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沟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接受担保机构的委托对到期未按时还款的借款人进行代理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贷后跟踪管理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相互协调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贷款风险。贷后跟踪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是:

(一)街道、社区要准确掌握借款人的动态信息,加强日常沟通、联络与跟踪。每月须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并填写《小额贷款项目贷后监管记录表》(附件1),确保借款人基本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借款人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上报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并由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填写《小额贷款项目变动情况报告》(附件2)将情况向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反馈。

(二)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担保机构每季度应联合走访一次借款人及保证人,并查看抵押物情况,填写《小额贷款贷后检查报告》(附件3),此报告单将作为经办银行办理到期贴息申请的主要资料依据。如保证人的职业、收入情况、抵押物情况发生变化的,应督促借款人重新变更保证人;如抵押物发生意外损失,应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三)经办银行负责依照《借款合同》和《小额贷款项目变动情况报告》对贷款项目信息发生的变化进行评估和最终确认。对已出现贷款风险的项目,经办银行应及时会同担保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对借款人调整或终止原《借款合同》,并做好相关的还贷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联合会审制度。由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贷后项目每季度进行一次联合会审,并认真做好书面会审记录。

第七条  信用平台单位应指定专门经办机构或专人,对所扶持的创业项目实行跟踪问效制度,了解其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营状况。对潜在风险大的项目实施重点监控,如发现不按规定使用或弄虚作假者,及时采取措施,回收贷款。

 

第四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八条 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就业实名制工作的工作要求,建立借款人信用档案(附件4)及其电子数据库,将贷后管理的全部资料整理入库,做好日常信息维护,确保借款人的信用档案完整性。

第九条 区县级担保机构要加强担保业务所涉及的全部合同档案的管理,建立借款人贷款业务及利息统计台账,详细核对经办银行办理贴息申请所提供的业务资料和利息金额的计算,对非贴息项目贷款、逾期贷款所涉及的利息应予以剔除,保证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准确、无误。

 

第五章  贷款贴息管理

第十条  完善现行贴息资金拨付程序

(一)每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数额汇总后,编制《沈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核意见表》及《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明细表》(附件5),连同利息清单,一并报送区、县(市)级担保机构、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主管科(室)。

(二)区、县(市)级担保机构、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在收到经办银行送来的贴息申请表及利息清单后,核对贴息项目,并对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对于逾期贷款、展期贷款、非贴息项目贷款的贴息申请,在审核过程中必须予以剔除。区、县(市)级担保机构、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均审查合格后再由经办银行向市财政申请贴息资金,由财政审核无误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经办银行。

 

第六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提前部署做好贷款项目的催收工作,简化还贷手续,加强窗口服务;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应将到期借款人名单通知担保机构及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通知街道、社区发出协助催款通知。街道、社区应积极协助经办银行催促还贷。

第十二条   对于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且经营项目运行良好者,可优先受理其再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  借款人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即视为逾期。对于出现逾期贷款的,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应在联合会审会议上共同分析原因,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在逾期3个月内,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应在联合会应做到每月催收一次,并填写《小额贷款客户催收记录》(附件6),同时,与借款人协商,帮助制订书面还款计划。

第十四条  贷款逾期满3个月,经过上述催收程序无效的逾期贷款经过催收程序无效的逾期贷款,可由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共同计算贷款损失后,应由担保基金先行垫付银行贷款本息,然后担保机构按规定程序催收。担保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法律手段处置抵押物和追究担保人保证责任,以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罚息。

第十五条  对逾期贷款追偿所得不足担保基金代偿部分,由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共同出具代偿及追偿情况报告和法律证明材料,经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核实后,按照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会计处理按照《沈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沈财社[2003]440)执行。

第十六条  对恶意拖欠还款的借款人,除对逾期借款人进行债务追偿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大恶意欠款人的失信成本,包括:经办银行将其不良记录输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劳动保障部门对其所持的《再就业优惠证》不予年审,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布等。

第十七条  为了确保贷款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从市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奖励。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办会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小额贷款项目贷后监管记录表

2. 小额贷款项目变动情况报告

3. 小额贷款贷后检查报告

4. 沈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信用记录表

5.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核意见表及贴息资金明细表。

6.小额贷款客户催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