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国库 安全管理,以健全制度、规范流程、明确职责、强化监督、完善内控机制为指导思想,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和有关制度办 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业务,包括 财政总预算会计、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等业务。
第三条国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
(一)制度建设;
(二)岗位和人员管理;
(三)账户管理;
(四)财政资金收付管理;
(五)对账管理;
(六)代理银行管理;
(七)信息安全管理;
(八)监督检查。
第二章制度建设
第四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国库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办法。
第五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针对具体的国库管
理业务,制定该业务相应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建立规范的内部制衡和纠错机制,建立健全国库管理制度体系,包括:
(一)岗位轮换和回避制度;
(二)印鉴、票据、档案管理等制度;
(三)内部教育培训制度和相关岗位的考评、奖惩制度; (四)各岗位的工作规程;
(五)会计对账制度;
(六)内部稽核制度;
(七)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代理银行考评制度;
(九)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制度;
(十)内控管理风险评估制度。
第三章 岗位人员管理
第七条根据财政国库管理业务流程需要,遵循制衡、高效原 则,科学设置满足资金安全管理需要的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岗位设置不得交叉、重复,应互相制约,严格执行拨款人员不得同时
负责稽核、账务或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岗位设置要求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足额配备相关人员,明确岗位人员职责分工。
第九条制定严格规范的岗位资格条件,不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因在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其他 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 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不满二年的人员不得从事拨款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条定期组织各岗位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风险教育。
第十一条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轮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岗位交流: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
(三)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一般为同一岗位工作满 三年以上);
(四)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交流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十二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因故离岗时不得违规替岗,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岗位变更。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须按照相关 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可对调动或离职人员进行相关审计。
第十三条建立人员顶(备)岗AB角管理制度。在合理设置 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要求,
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
第十四条任用岗位工作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除对财政部门内部相关岗位实行回避制度外,对内部岗位和财政外部与国库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岗位,原则上也应适当实行回避 制度。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 支付和清算。
第十六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账户按规定的账户性质进行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规范执行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 或撤销国库单一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根据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要求,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财政专户的开立要按财政部规定,逐级上报财政部核 准。各类财政专户统一归口国库部门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专户数 量,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市本级不得超过5个,县区级不得超过3 个,同一代理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对于不符 合规定的财政专户,要及时予以撤并,并将撤并结果向省厅报备。
第十八条加强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管理制度,规范办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 变更和撤销等工作,各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一律 要经财政国库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强化账户管理信息化,建立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对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 更新账户信息,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向上级 财政部门报告账户管理情况。
第五章财政资金收付管理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资金收付管理流程,并严格按照规定流 程办理财政国库资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二条按照规范化的改革模式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在代理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先支付后清 算,资金必须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不得依托 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直接从国库支付财政资金,不得以“报账 制”取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资金拨付到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 的实体资金账户上,再凭票报账支付。
第二十三条按照统一规范的收缴管理模式,通过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和项目库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严格实行直接缴款为 主、集中汇缴为辅的收缴管理流程,实行“收缴分离,以票控费”, 强化实时监控,加强执收单位收缴业务监管,非税收入要按规定
及时缴库,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加强国库资金管理,防范财政支付风险。定期分 析资金结构和收支变动情况,预测资金流量,建立国库资金风险 控制制度,确保政府正常运转和保民生支出所需的最低国库资金限额。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加强预拨(借)款管理,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 严格审核预拨(借)款申请事项,明确资金还款来源,规范资金 拨付流程,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严禁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借出和使用资金。对发生的预拨(借)款,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资金 监控管理,并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六条加强财政专户资金拨付管理,提高财政专户资金 运行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专项支出资金 外,不得违规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财政国库资金调入财政 专户,虚增预算执行进度,影响预算执行信息的真实性。财政专 户中应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必须按规定时限足额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国库业务釆用电子化方式办理的,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完善的系统安全控制机制,有关各方预先签订协议,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凭证的使用规范、业务流程及管理责任, 保障财政资金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严格规范收入退库(户)管理,严格审核退库(户) 申请,规范退库(户)办理流程,对于不符合退库(户)范围的收入,严禁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严格规范印章和票据管理。印章按照国家印章管理制度规定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刻制,票据使用省财政厅同意制定的样式样。印章和票据使用要履行严格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印章和票据设置专人负责管理,在密码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印章要分人分印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全部银行预留印鉴。
第三十条 加强会计核算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业务流程,夯实会计管理基础,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如实反映财政国库资金收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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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对账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多层次对账制度,强化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代理银行之间及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 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的定期对账制度,建立与开户行上级银行核 对余额的两级对账制度。
第三十二条规范总预算会计、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对账管理,建立定期对账机制,同时进行不定期对账。 明确对账程序和对账主体,规范对账流程,确保财政账务数据的 真实有效。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对账制度,采取网上对账、交叉对账、后台对账等方式,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 符。
第七章 代理银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根据各项国库管理业务实际需要,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代理银行,对不具备招 投标条件的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
第三十五条与国库管理业务代理银行签订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代理业务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代理银行和开户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 违约责任的处理、财政部门和银行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库管理业务的变化及 时补充和完善代理协议。
第三十六条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国库管理业务代理银行业务综合考评办法,依据相关协议定期对代理 银行进行评估,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对于评分结果不合格,或 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银行,应按规定及时予以更换。
第三十七条建立国库业务代理银行票据和报表交接制度,要 求代理银行设置专人管理,不得频繁更换相关人员,如确需更换, 应及时书面通知财政部门。
第八章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加快国库信息化建设,将所有财政资金收付、会计核算等纳入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严密的业务流程控 制和完整的系统操作曰志。
第三十九条按照标准化的管理模式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从规范性、安全性、可靠性、保密性等方面强化信息系统安全管 理,为国库管理业务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四十条确保国库业务系统管理的规范性,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主要包括:
(一)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专职岗位,由专人负责信息系 统曰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该岗位不得兼任财政拨款或会计核算等 其他国库管理工作岗位。
(二)建立信息系统重要操作事项审批制度,记录审批过程 并保存审批文档。
(三)制定重要国库管理系统的安全事件报告和响应处理程 序,确定事件报告流程,明确响应和处置的范围、程度以及处理 方法等。
(四)严格设定国库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的操作权限, 赋予的操作权限要与管理岗位职责相对应,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相应的权限调整。
(五)建立严格规范的系统移交程序,各项国库管理信息系 统开发和实施结束后,财政部门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与系统供应 商办理移交,更换系统应用程序和数据库登录密码并严密保管,防止系统供应商继续干预系统运行。如确需系统供应商进行再次
开发或修改系统数据,应在财政部门有效监督下实施,并在实施结束后规范办理移交。
(六)加强国库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商管理,监督服务商履约 情况,并根据相关制度办法规定,认真实施对服务商的综合考评。
第四十一条加强国库业务系统的安全性,确保国库业务系统 软硬件设备、应用程序和数据安全,主要包括:
(一)加强信息安全培训管理,定期组织信息安全管理岗位 培训,并组织对信息安全管理岗位进行技能考核。
(二)强化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入侵防御系统,实 施异地容灾备份管理,定期更换系统和数据库登录密码,保障系 统数据安全。
(三)信息系统原始数据要实行双机实时备份,同时应当由 专人定期备份至机房专用存储设备。保存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应 当纳入容灾备份体系妥善保管。
(四)建立信息安全定期检査和评估制度。根据国库管理工 作的新情况、新要求,对安全管理制度、防护措施等进行完善调 整。
(五)加强机房安全管理,强化机房防盗和监控措施,建立 机房访问人员登记制度,加强进出机房人员管理,保障机房及相 关设备安全。
(六)积极创造条件实施信息系统安全审计,对重要操作系 统、数据库用户和运行维护管理进行行为审计,对重大安全事故 进行分析、处理。
第四十二条强化国库业务系统的可靠性,加强系统日常运行 维护,建立系统应急机制,确保系统平稳运行,主要包括:
(一)定期对国库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巡检,提早发现系统运 行的潜在故障并及时排查解决。
(二)建立应急预案管理,针对系统突发故障,明确应急处 理流程、系统恢复流程、事后教育和培训等事项,并定期组织预 演。
第四十三条强化国库业务系统的保密性,防止财政业务数据泄密,防止篡改系统业务数据,防止盗用系统权限,主要包括:
(一)加强密码和密码设备管理,禁止未经授权人员使用业 务管理信息系统。密码应不定期更换,有条件的应当采取身份授 权和认证等安全防范措施,确定系统使用人员唯一真实身份,防止非法入侵,保证系统使用安全。系统密码应由2人以上共同保 管,形成制约和互备,不得由1名管理人员掌管全部系统密码。
(二)加强系统业务数据保密工作。凡涉密的数据、报表等 信息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涉密数据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四十四条建立国库业务稽核制度,依照有关法规制度稽核财政国库会计事项,监督与评价财政资金收支活动和会计业务的 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设置专人实行稽核管理,并可根据工
作需要抽调相关人员参与稽核工作。
第四十五条加强资金安全检查,定期对国库管理组织领导及 制度建设、岗位和人员管理、账户管理、财政资金管理、会计核 算管理、印章和票据管理、代理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稽核管理等进行检查,对重要事项可进行专项检査,确保财政资金安 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下级财政国库管理 工作的指导,定期检查下级财政部门账户管理、财政资金管理、 会计核算等工作开展情况,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四十七条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严格监督专项转移 支付资金拨付情况、本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十八条加强本级预算单位、执收单位业务督查,采取定 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单位和执收单位的国库相关业 务进行检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发现预算单位和执收 单位违规的业务行为并进行规范。
第四十九条加强对同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 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开立、变更及 撤销银行账户的,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提请同级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建立代理国库业务检查制度,对银行代理国库业务 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不符合代理协议等规定的银行要 求限期整改,并将检查情况作为代理业务综合考评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建立内部控制管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专业评估
机构对国库内部控制管理实施风险评估,查找国库管理存在的缺陷和资金安全风险点并据此整改,促进国库管理水平的提高,加 强国库管理业务安全性。
第五十二条各级财政国库管理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查 和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 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