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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09

关于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

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残联、地税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

根据《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对已入国库保障金的收入、上解、下划等事项管理并记账;残联负责核定各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统计欠缴情况,对收入情况记账到缴款单位:税务部门具体负责征收管理;国库部门负责国库款项往来,票据交换。

二、保障金的核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核定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并对各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隋况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审核结果及时提供给各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作为代扣和代征依据。由地税机关代征保障金的单位,年审期为每年4月,代征时间为每年5月,与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同时进行。

2003年度就业保障金的代征时间为今年10月。

由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单位、年审期为每年9月,代扣时间为下年度7月。具体办法和程序:由市财政局和市残联另行制定。

三、保障金的征缴及入库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文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及观行税收管理体制,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核定的应缴保障金数额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上述各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

各区、县(市)地税机关代征的残疾人保障金的收入作为市级收入管理,就地缴库,预算收入在“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中反映。

地税机关应设立保障金征收窗口,在征收凭据上对企业级次做出鉴定。每年的12月底前,各级地税机关向上级机关和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保障金征收情况。

财政、残联、地税、国库等相关部门应建立定期对帐制度。

四、票据使用

保障金的征收凭据统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节》和《税收汇总缴款书》(票样附后),上述两种缴款书除第五联由国库经办处转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构作记账凭证外,其他各联按原用途不变。

五、保障金的管理

1.保障金实行国库体制管理。

2.沈阳市财政局负责建立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佥专户。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均应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

3.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障金全额缴人市库后,首先由币财政局定期将资金转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同时负责将保障金总额的20%上缴省财政。

保障金的30%由市财政专户存储:由市财政和市残联统筹使用。

企业缴纳保障金的50%由各区、县(币)留用,由市财政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定期拨付至各区县(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

4.保障金专户余额可结转下年,滚存使用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