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12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政策
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确保无暖气设施住房职工冬季取暖需要,现决定将无暖气设施住房职工的取暖补贴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1.我市居住无暖气设施住房职工领取取暖补贴政策按我市现行集中供暖用户报销取暖费政策执行,具体是:我市无暖气设施住房取暖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参照沈阳市房改政策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确定。实际房产面积低于控制面积标准的,按实际面积报销;实际房产面积高于控制面积标准的,按控制面积报销。
2.对因房产面积较小,按实际面积报销领取的取暖费低于700元的职工,按每个取暖期每户700元补贴标准执行。
3.我市无暖气设施住房取暖补贴资金来源由原渠道解决,并从2014年至2015年度取暖期开始执行。
2011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沈财行〔2011〕9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