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11号)精神,稳步推进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相关地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根据《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及《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辽宁省人民政府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结合我省农村环境现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以奖促治”政策,以保障农民群众环境权益、改善农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为目标,实行政府主导、上下联动,整合相关资源,集中支持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相关地区实施村庄环境连片整治,探索区域农村环境连片治理的模式和经验,为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奠定基础。
2.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广泛参与。中央资金引导,省、市、县(区)财政配套,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围绕解决农村突出的污染问题,三年连片整治任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协调推进。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根据连片整治区村庄的自然、经济条件及发展需要,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和管理模式,有针对性地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把突出环境问题是否解决、区域环境质量是否获得改善,作为衡量连片整治成效的标准。
示范先行,建立机制。选择有工作基础、具备实施条件,通过连片整治,可以起到示范效果、提供经验的地区,率先开展示范;在示范区域内探索村镇环境管理、人员设置和环保设施长效运行机制。
3.治理目标
到2012年,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相关地区重点或环境敏感的村庄环境得到综合治理,建立起区域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生活污水和畜禽养殖等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饮用水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村庄居住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形成若干具有当地特色和示范意义的农村环境连片治理模式;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农村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机制。
二、示范区域范围、整治内容
1.示范区域范围
拟选择大伙房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抚顺市大伙房水库周边,苏子河、社河、浑河等入库支流流域,水库上游调水工程区本溪市桓仁县以及本溪县;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受水地区重点示范区域,包括沈阳市蒲河流域、辽阳市汤河水库及入库支流周边地区、鞍山市河流密集地区、营口市大辽河入海口和辖区内水库周边地区、盘锦市双台子河河口地区。
根据“双向选择”原则,优先选择工作积极性高、有一定环境治理基础、地方配套资金能够足额到位的地区。
2.连片整治内容
以示范区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重点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活垃圾和污水污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短期内可取得成效的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和土壤污染治理,以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村庄环境连片整治。
同时,充分发挥“以奖促治”政策的牵动作用,引导、整合其他相关涉农环保资金,集中投入,集中治理,全面改善村容村貌。
3.连片整治技术模式
遵循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源头削减、废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方面,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以下保护和治理技术。同时,各示范区域都要因地制宜,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出具有本地特色和示范意义的农村环境连片治理技术模式。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技术。优先解决粪大肠菌群、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石油类及重金属等指标超标问题,支持已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界桩(界碑)、围栏和警示牌,拆除饮用水源地排污口,建设截污及隔离设施。
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距离市政污水管网较近、符合接入要求的村庄污水,可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村庄布局相对密集、人口规模较大、经济条件好的连片村庄,宜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人工湿地等集中处理技术;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的村庄,须按照功能区水体相关要求及排放标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村庄布局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连片村庄,宜采用小型湿地、沼气净化池和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处理技术。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区域城镇化水平较高、经济较发达、交通便利的连片村庄,在分类收集、减量化基础上,采用“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区)处理”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技术模式,村庄配置垃圾收集、运输系统,乡镇建设可覆盖周边村庄的区域性垃圾转运设施,纳入县级以上垃圾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布局分散、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的村庄,采用“就地分拣、综合利用、就地处理”的垃圾收集处理模式,对金属、玻璃、塑料等垃圾进行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应单独收集处理处置;有机垃圾与秸秆、稻草、粪便、污泥等混合堆肥或进入沼气工程厌氧发酵资源化利用;砖瓦、渣土等无机垃圾作为农村废弃坑塘填埋、道路垫土等材料使用或定期运到附近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主要针对治理区域范围内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产生的粪污实行综合利用与污染治理。源头控制,改进清粪工艺等措施减少养殖污染物产生量和处理量;粪污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养殖区周边有足够的可以消纳粪污的农田,则粪污应首先进行固液分离,固体粪污制造有机肥,废水经处理后还田利用;没有充足土地消纳利用粪污时,采用粪便、污水和垃圾厌氧发酵,沼气能源利用及沼液、沼渣农业利用的新型农村生活污染治理技术。
连片村庄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的选取,应根据污染源类型和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选取适宜技术开展治理。
三、示范工作要求
1.实施方案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应按照国家、省确定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范围,组织编制三年整治规划和各年度实施计划。三年整治规划要突出重点,明确治理区域、治理目标、治理任务、工程措施、投资需求和资金筹措、实施进度、治理成效、保障措施等内容。年度实施计划随每年项目申报编制,要明确连片整治示范区当年治理的村庄、预期目标、工程项目清单、进度安排、资金安排、预期效益、运行管理机制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2.项目申报
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根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规划、年度预算及上一年度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等,下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申报,经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联合报送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文件、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申请汇总表、具体项目申请报告、年度连片整治项目实施计划方案及上一年度项目完成情况等)。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参考上一年度示范项目实施成效情况等,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并下达有关市。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一经审查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3.组织实施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责任人制度。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规划设计、招标、大宗物资政府采购、施工和工程监理。项目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报备制和公示制,引导农民投工投劳。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县级环保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实施,要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日常监管和工作指导,定期现场督查和工作调度,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每年12月底之前,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财政局将本年度全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措施、考核验收情况等。
4.资金管理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不得直接划拨到乡(镇)、村。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合同、工程进度等申请拨款,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
市、县财政局负责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的监督和考核,组织落实市、县配套资金。为确保示范项目按计划完成,省财政配套资金将与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同比例下达。
5.项目验收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实行县级自验、市级验收、省级复核。县级人民政府应在连片整治项目完工后的1个月之内,完备相关档案资料,并向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应在收到验收申请1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向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报送验收报告并提出复核申请;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应在收到项目验收报告2个月内,根据工作需要实地抽查部分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复核工作。
6.运行维护
各地在申请专项资金的同时,应通过市、县级财政和村镇自筹等方式落实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工程)的运行费用。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项规章制度,确保长期稳定运行。
7.考核监督
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对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县级行政区域。考核重点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成效等。
对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资金使用合规合法、形成连片治理模式、经验等考核情况较好的地区,优先安排下年度连片整治示范资金。
对未按时完成治理目标、市以下配套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逾期项目完工量不足80%的,未遵守工程项目建设规定、擅自施工、项目质量达不到治理目标要求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资金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工程质量低劣、运行维护差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将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取消示范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辽宁省重大项目环评审批进展情况调度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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