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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11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规范使用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要求通知如下:

一、  投资补助资金拨付和管理的原则

(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按照下达的投资补助项目预算拨付资金的原则。

(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

(四)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拨付资金的原则。

(五)实行投资补助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

二、  申请拨付资金的相关资料要求

(一)计划资料

项目单位提供计划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二)建设项目资料

1. 项目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内容包括:计划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建设项目实施、资金到位情况等。

2. 招投标合同、建设工程结算文件、设备合同发票等。

3. 项目概算中其他资金来源实际到位情况,银行贷款合同,自愿资金到位证明等。

4. 其他相关资料。

三、  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要求

(一) 对中央项目的投资补助资金,财政部门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与管理。市属项目单位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区、县(市)属项目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区、县(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并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资金发挥实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 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1.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

2.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补助资金: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

2.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的;

3.配套资金没有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

4.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5.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

6.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7.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被举报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  监督检查

(一) 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投资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投资补助按规定安排使用。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财政部门适时组织检查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抽查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 投资补助资金的具体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2.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投资补助资金。对项目单位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要将拨付的投资补助资金收缴国库。

3.项目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4.投资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未按规定处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5.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投资补助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投资补助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