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单位及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提高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依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依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公布的《全省和省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全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调整编制了《2017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2017年沈阳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本次所公布的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不得向企业征收。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则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效文件规定执行,我们也将依据国家和省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目录清单。
附件:1.2017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2017年沈阳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物价局
2017年5月27日
沈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印发
沈财非〔2017〕302号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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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立项级次 | 联系电话 | |
一 | 公安 | 1.机动车辆号牌证工本费 |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 | 中央 | 23108117 | |
(1)号牌费 | 汽车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临时5元/张;挂车反光每面50元,不反光每面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每副40元,不反光每副25元;摩托车反光每副70元、不反光每副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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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牌固封装置费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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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牌架费 |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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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行驶证工本费15元/本;临时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缴入国库;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依据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免收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 中央 | 23108117 | |||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驾驶许可工本费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15元/证、临时驾驶许可工本费10元/证 |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 | 中央 | 23108117 | |||
二 | 法院 | 4..诉讼费 |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辽财预〔2002〕77号,辽财行〔2007〕852号 | 中央 | 22763589 | |
三 | 人防 |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县级市和县1000元/平方米,其它地区2000元/平方米。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县级市及县20元/平方米,其它地区40元/平方米。 |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人发〔2000〕1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价发〔2001〕72号,沈价发〔2010〕62号,沈价发〔2002〕44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对工业和现代物流项目免征。 | 中央 | 83963672 | |
四 | 仲裁 | 6.仲裁收费 | 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辽财非〔2010〕985号 | 中央 | 22854996 | |
五 | 国土资源局 | 7.耕地开垦费 | 对经批准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又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20元。 | 《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中央 | 23236299 | |
8.土地复垦费(取消对农民建房用地的土地复垦费) | 对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10元 | 同上 | 中央 | 23236299 | |||
9.土地闲置费 | 除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一年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 ,财综〔2012〕47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中央 | 83961850 | |||
10.不动产登记收费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80元/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550元/件,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详见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 中央 | 22973422 | |||
六 | 环保局 | 11.排污费 | 污水排污费: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其它因子0.7元/当量。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它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 财综〔2003〕38号,国务院令第369号,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财建〔2003〕284号,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令第31号,发改价格〔2014〕2008号,财税〔2015〕71号,辽财非〔2015〕832号,辽财综〔2003〕689号,辽财经〔2003〕485号,辽价发〔2015〕30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中央 | 24845621 | |
七 | 城建 | 12.污水处理费 | 居民用水0.95元/吨;非居民用水1.4元/吨。康平、法库执行居民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用水1.12元/吨。 | 国发〔2000〕36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财税〔2014〕151号,省政府令第235号,辽政办发〔2003〕77号,辽政办发〔2008〕60号,沈价发〔2016〕42号 | 中央 | 23846536 | |
1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①繁华地区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0元/日•平米。 ②一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2.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4.00元/日•平米。③二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5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2.00元/日•平米。④街巷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3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0.5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0.6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元/日•平米。⑤占用道路的各类停车场、市场(含摊区)0.10元/日•平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①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②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③水泥砼路面300元/平方米。④彩色方砖230元/平方米。⑤边石、卧石158元/平方米。⑥砂石路面87元/平方米。⑦土路30元/平方米。⑧规划路30元/平方米。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住建〔2011〕240号,沈文城发〔1993〕8号,沈价发〔1993〕90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市政设施道路损坏补偿费的征收并入城市道路挖掘费的征收 | 中央 | 23987097 | |||
八 | 水利 | 14.水资源费(对农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免收) | ①一般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35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0.7元/立方米;特业取水4元/立方米。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辽政发〔2010〕18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辽价发〔2011〕100号,辽政发〔2016〕27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中央 | 31605662 | |
15.水土保持补偿费 | ①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计征范围之内)②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同上;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1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增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③取土、挖沙(河道采沙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④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水土保持法》,发改价格〔2014〕886号,财预〔2002〕584号,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财综〔2014〕8号,辽财非〔2014〕277号 | 中央 | 88536791 | |||
九 | 质监局 | 1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 按照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发改价格〔2015〕1299号,发改价格〔2009〕2312号,计价格〔1997〕1707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5〕339号,〔1992〕价费字268号,辽价发〔2010〕115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1〕32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10〕77号,辽财非〔2015〕1006号,辽价发〔2003〕43号,辽价函〔2004〕13号,辽发改办〔2013〕631号。依据沈政发〔2016〕15号规定,证照费,建委征收特种设备大修、改造、安装方案备案审查费、使用(注册)登记费,安监局征收的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费、安全监察人员考核费免征。 | 中央 | 232424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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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财非〔2017〕302号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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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沈阳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
序 号 | 征收部门 | 项 目 名 称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
1 | 国土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住宅:按实际建筑面积134元/平方米;公建:按实际建筑面积99元/平方米;工业:按实际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 |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22973162 | ||
2 | 税务 | 教育费附加 | 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按辽教委字〔1993〕23号文件规定,各市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12366 | ||
3 | 地方教育附加 | 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 |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1〕996号,辽财非〔2014〕219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12366 | |||
4 | 林业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苗圃地,10元/平方米;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6元/平方米;宜林地,3元/平方米 |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号,辽财非[2016]191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 88922032 | ||
5 | 税务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各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人数在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总数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8〕11号,省政府令第75号,辽财综字〔1997〕359号,辽政发〔2003〕23号,辽政发〔2006〕15号,辽财非〔2016〕415号,财税〔2017〕18号 | 12366 | ||
6 | 税务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字〔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财综〔2012〕68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预字〔1997〕348号,辽财教〔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辽财非〔2013〕642号 | 1236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