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
为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财政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财政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我省农村生态环境,更好地发挥财政相关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财政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财政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业和农业综合开发规模的不断扩大,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建设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农村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形成“点源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排放叠加,各种新旧污染与二次污染相互复合”的严峻形势,村容村貌“脏乱差”问题突出,不仅严重影响着农民的身体健康与生活质量,而且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解决我省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任务。
农村环境保护属于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范畴,具有强烈的公共性、外部性、民生性特征。农村环境建设是公共财政职能的重要作用领域。近些年来,财政在支持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突显出一系列问题,如环保投入总量不足,环保投融资机制不畅,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管理机构职能交叉,市场机制作用难以有效发挥等等,从而严重制约了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因此,当前必须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力度,优质高效地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生态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满足农民对清洁优美生存环境的公共需求。这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任务,更是贯彻以人为本、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切实体现。
二、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财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本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努力完善财政政策体系,逐步理顺财政体制机制,支持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推进城乡环境一体化,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清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改善农村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和谐辽宁提供生态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加大投入,重点突破。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公益性极强的事业,政府投入至关重要。只有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才能真正确保农村环境治理工作有效推进。同时,农村环境保护又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财政工作必须紧密结合当前农村环境实际形势,统筹规划,分步推进,重点解决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制约农业农村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
2.创新模式,因地制宜。在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上财政要充分依靠和发挥科技创新、体制创新的力量,包括积极支持农村新型环保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创新资金多元投入模式,改革完善财政相关管理制度等。在确定财政政策和资金投入方式、规模时,充分考虑各地区实际,按照自然生态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实施差别化的政策措施。
3.统筹财力,注重绩效。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按原资金使用渠道,制定或调整使用管理方向。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统筹使用分散的财政资金,发挥合力作用,改变农村环保资金使用分散、多头管理的状况,避免重复“分小钱、撒芝麻盐”的老路。同时,强化环保资金使用的绩效,通过建立结果导向的体制机制,制定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最大限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4.明确定位,积极配合。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牵涉多个部门,包括环保、财政、发展改革、农林水利、建设、动监、卫生等等。部门之间职能与分工各异,各级财政必须认准自身定位和职责,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协调各方力量,制定财税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与各部门有效协调的基础上,共同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三、明确当前财政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
当前,必须严格把握财政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围绕农村环境治理中最为紧迫和突出的矛盾问题,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重点支持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乡村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等工程,完善农村生活污水、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一)积极支持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规划编制。积极协调环保、发展改革、农林水利、建设、动监、卫生等部门,科学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规划,以规划带动项目,以项目争取资金,将农村环境保护落到实处。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全省村镇建设治理规划,通过政策引导和规划环评,科学确定不同村镇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同步规划布局,统筹推进城镇社区与农村村落、居住区与畜禽养殖区、工业园区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积极支持农村水资源保护规划,按照“近期与远期结合,用水与节水结合,集中与分散结合,开发与保护结合”的原则,依法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测与管理,彻底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二)积极支持农村生态示范工程建设。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辽宁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中确定的各项重点工程。同时,从2008年开始,以“环保攻坚惠民实践活动”为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协助推动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工程”。省财政设立的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遵循“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奖补结合、定向使用”的原则,每年选取若干个村庄进行综合治理示范建设,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有效控制农村环境污染,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切实治理农村居住环境“脏乱差”问题。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创建生态市、生态县(区)和生态示范区内创建省级以上环境优美村、镇区域内的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有关的项目建设。
(三)积极支持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各级财政要切实把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不断加大投入,继续支持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保证水源清洁,确保饮水安全。积极支持农村饮用水源保护与饮水安全示范工程,用于示范村、镇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地周边污染源、水源地水质监测,及水源保护区划定、水源地周边截污、农业生产污染防治等。同时,支持开展农村饮用水源水质调查与评估工作,组织农村水系治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四)积极支持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各级财政要在做好村屯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支持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结合改路、改排,对村庄街路进行平整硬化,对排水沟进行清淤疏通,继续在农村开展植树造林,推进乡村、校园、工业园区等的绿化建设,改善生态景观,改善村容村貌,带动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处理。强化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加快乡村屯道路硬化建设,改变村庄晴天尘土飞扬、雨天泥水横流状态;治理村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实行定点存放、定时清理、集中处置,生活污水可根据村镇人口数量、环境容量、自然环境条件,因地制宜采取集中、生物或土(湿)地系统等方式处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局等部门根据村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对市县配套资金落实、村民积极性高并愿意出资实施上述项目的村镇,给予省补助资金支持。同时,在申请中央财政农村环保资金补助时优先推荐。
(五)积极支持农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废物的综合利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依据土地消纳能力,进行畜禽粪便还田。积极开发农村新能源,重点推广以沼气建设为纽带的能源生态模式。结合改厨、改水、改厕、改圈,积极推广“种、养、加、沼”四结合的循环利用模式,推进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大幅度提高农村沼气用户的比例,控制散煤、劣质煤和薪柴的使用,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转变农民生活方式,优化农村生活用能结构,发展生物质能源,带动农村环境的有效改善。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局等部门根据村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对市县配套资金落实、村民积极性高并愿意出资实施上述项目的村镇,给予省补助资金支持。同时,在申请中央财政农村环保资金补助时优先推荐。
(六)积极引导工农业生产污染防治。各级财政要积极研究政策,推动和引导乡村企业向工业园区聚集,集中建设、集中治理。有效发挥新建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等资金的使用效率,真正做到配套环保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加大省本级环保专项资金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依靠环保技术支撑,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原则,以末端治理为主向以注重污染源头治理为主、防治结合转变,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农村工业污染治理。并积极支持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农田保护性耕作等重点项目,防治面源污染,建设清洁田园。
四、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财政相关制度机制建设
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农村环境保护相关的财政体制机制建设,切实保证农村环保资金来源长期稳定,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高效,进而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目标的有效实现。
(一)合理构建长效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优化财政结构,确保财政支出不断向农村环保倾斜,建立稳定的农村环保经费增长机制,并逐步提高农村环保投入占整个环保投入的比重,从制度上保证农村环保投入拥有稳定的增量资金来源。在加强相关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基础上,统筹安排不同层面、各个部门分散管理的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积极整合农村环保存量财力资源,使既有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能得到最大限度发挥。同时,积极争取社会赞助,并吸引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向农村环保领域倾斜。
(二)合理构建成本多方分担的运营机制。在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建立完善政府、村组、村民、企业、民间组织、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机制,多渠道筹集农村环保资金。有条件地区可从城乡维护建设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准备金制度,用于补贴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后期管理与维护,通过市场化经营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推进环保投资PPP模式(公私合作),通过制度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各自优势。积极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促进农村环保筹资和投资。努力寻求开发性金融机构对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不断强化工业园区和乡镇企业治污责任意识,建立企业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责任共担机制。
(三)合理构建长期可持续的管理机制。科学划分政府间农村环境保护事权范围,在此基础上,结合“乡财县管”改革,强化合理的财力匹配机制建设。省财政建立“以奖代投”机制,对治污取得较大成效、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的地区给予财力奖励代替财政投入,充分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村群众参与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农村环保综合治理的良性循环。加强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受益范围存在交叉的情况,鼓励相邻乡镇之间共建、共享,提高投资规模效益,节约建设成本,确保农村环境工作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
(四)合理构建安全高效的资金使用制度。各级财政要确立农村环保支出的优先和重点保障地位,在预算安排和执行环节要严格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农村环保预算资金安全、有效地用于农村环保支出。加强对农村环保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确保上级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切实运用到环保项目支出上。积极采取报账制,杜绝任何形式的截流、挪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制度性约束。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形成民众广泛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提高农村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