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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发展产业金融加快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2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发展环境,加快推进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步伐,促进沈阳经济发展,2016年9月沈阳市出台了《沈阳市发展产业金融加快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主要措施包括鼓励金融机构聚集鼓励金融创新支持产业金融发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支持金融人才在沈发展创业五个方面,这五方面对于加大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力度的一系列重要措施,将有力推动沈阳市产业金融的发展,现将该政策的部分内容进行解读

    1.什么是金融机构总部区域金融管理总部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答: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工商、税务注册地址在沈阳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区域金融管理总部,是指国内外金融机构总部在沈阳设立的管辖辽宁省(不含大连)及以上范围的区域机构,以及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后援服务基地、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法人和非法人机构。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是指国内外金融机构总部在沈阳设立的市级的分公司(分行)。

国际、国内大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在国际、国内排名前5位的会计、审计、律师机构,以及在国际、国内排名前5位的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精算公估机构。

2.新设机构开办费补助标准是怎样的?

答:对于新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于引进和设立有注册资本金的区域性管理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最低100万元,最高300万元对于引进和设立其他金融机构区域性管理总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对于引进和设立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给予最高80万元开办费补助。鼓励设立股权、金融资产、票据交易等金融要素市场。对于全国性市场根据年度开办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最高1000万元;对于区域性市场根据年度开办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以上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对于在沈设立的国际、国内大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法人及分支机构,按年度实际开办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万元。对于在沈新设立的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按年度实际开办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50万元。对于在沈新设立的征信机构和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等地方金融征信试点机构,按年度实际开办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50万元。

3.新设机构的征地建房、购房和租房补助标准是怎样的?

答: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金融管理总部,其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全部到位后(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后援服务基地、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只需开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其征地建设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固定资产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其租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最高每平方米500元给予租房补助。补助资金由所在地区区级政府支付。在金融商贸开发区、沈阳金融街、皇姑北站北区域内选址的,补助资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对于新迁入我市的大型银行区域性总部,所在区(县、市)政府可另行给予补助支持。

4.企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可享受什么补助?

答:对注册地在沈阳的企业,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受理并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的,1年期以下(含1年),按实际发行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1年期以上,按实际发行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0万元;一年内同一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5.金融服务“三农”奖励政策是什么?

答:落实中央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的奖励政策,对于年度涉及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余额超增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符合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以上三个条件,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以上奖励资金由国家、省、市、县(市)级财政按照配套比例分别承担,市财政承担的部分从当年的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6.企业上市、“新三板”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融资基金落户可获得何种扶持补贴?

答: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补助金额最高为300万元。其中:按国家证监会正式受理和实现上市融资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200万元和100万元。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买壳上市,比照企业境内上市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企业通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或者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对于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每户最高补助140万元。其中:按正式挂牌和实现融资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70万元和70万元。实现融资阶段补助标准为融资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

对于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每户最高补助40万元。

企业通过国家核准,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完成企业债券融资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对于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公司债券融资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对于完成资产证券化融资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2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

鼓励各类投资基金落户。对落户我市并且其基金募集规模为10亿元以上,给予补贴100万元,每增加10亿元,增加补贴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