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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程序(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09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土地储备交易(分)中心、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及我市《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所转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沈财综[2007]58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沈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沈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缴款程序(试行)

 

为贯彻国家、省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规定,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市场管理的决定,规范我市土地出让收入收缴行为,根据《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所转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沈财综[2007]588号),特制定如下土地出让收入缴款程序。

一、  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并加盖公章,“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地块编号、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财政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缴款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给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第二联由执收部门收留;第三联交给财政部门(缴款通知书的格式及填写要求详见附近12)。

二、  填写“一般缴款书”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具“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为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退还缴款人,作为缴款收据;第二联为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为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由国库盖章后退征收机关,作为收入核算依据;第五联由国库收款盖章后退财政部门。

市级(市本级和各区、开发区)土地出让“一般缴款书”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填写,并按照我市现行土地管理体制,在“一般缴款书”上注明地块归属(一般缴款书的格式及填写要求详见附近13)。

三、  缴款程序

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国库。

市级(市本级和各区、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统一缴入市本级国库,具体程序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和加盖缴款人单位相关印鉴的“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到开户银行缴款。

2.开户银行收到“一般缴款书”后办理支付手续,在第一联加盖银行印章后退还缴款人,作为缴款收据;将“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作为缴款人开户银行的付出传票;将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转交收款国库(国家金库)。

3.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收到款项后,将“一般缴款书”第三联作为收入传票,并在第四联、第五联加盖国库收款印章后转交市财政局(国库处)。

4.市财政局(国库处)将“一般缴款书”第五联作为记账凭证留存,根据“一般缴款书”第五联记收入明细账;并将第四联原件转交市财政局(经建处)。

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部门)凭“缴款通知书”第三联到市财政局(经建处)换取“一般缴款书”第四联,作为收入核算依据。

四、  现金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原则上通过银行转款方式缴库,特殊情况以现金缴款的,由征收部门代收,并及时按上述规定缴库。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预算科目、缴款通知书、一般缴款书填写说明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样式

3.沈阳市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标准及应上缴省厅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标准

4.一般缴款书样式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预算科目

缴款通知书  一般缴款书填写说明

 

一、  收入预算科目填写说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预算科目设置

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规定(财综[2006]68号),在《2008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中,分别设立下列科目:

1.设立46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科目。

01目“土地出让总价款”。 科目说明为:反映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扣除财政部门已经划转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

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 科目说明为:反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03目“划拨土地收入”。 科目说明为: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99目“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 科目说明为:反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2.设立47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科目。

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3.设立48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科目。

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三)填写要求

执收部门在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时,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所对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码和名称填写预算科目。

按规定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预算科目填写为“1030147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预算科目填写为“1030148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预算科目填写为“103014601土地出让总价款”。

1.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

例:某地块出让面积100平方米,总成交价1000000元,地块位置位于沈河区。

(1) 填写(1030147)“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按照《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所转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沈财综[2007]588号)规定计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为40000元(1000000*4%)。

(2) 填写(1030148)“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按照《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财综[2006]361号文件)规定计算,“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为1350元(90*100*15%)。

(按照沈财综[2006]361号文件规定,沈河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90/平方米)

(3) 填写(103014601)“土地出让总价款”

按照沈财综[2007]588号规定计算,“土地出让总价款”为958650元(1000000-40000-1350)。

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科目填写为103014602“补缴的土地价款”(不需划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及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3.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科目填写为103014603“划拨土地收入”(不需划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及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科目填写103014699“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不需划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及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二、  “缴款通知书”填写说明

(一)收入科目

按收入预算科目填写说明的相关要求填写。

(二)填写要求

1.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缴款通知书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部门)填写。

2.有分期缴款约定的,分期缴款的金额合计数应与总成交价款一致。

3.缴款通知书需加盖征收部门公章及相关人员签字,并在级次中注明地块归属(如:市本级、铁西等字样)。

4.具体填写格式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样式。

三、  “一般缴款书”填写说明

(一) 收入科目

按收入预算科目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

(二) 填写要求

1.“一般缴款书”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应“缴款通知书”填写,并在右下角注明地块编号,在左上角注明地块归属(如:市本级、铁西等字样)。

2.有分期缴款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填写:

1)在备注栏内填写缴款批次;

2)第一批缴款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地块,在其缴款科目中一次性提足“农业开发资金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规定的4%比例计提,其余填入“土地出让总价款”科目;第二批及以后批次缴款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不再计提“农业开发资金收入”,仍按规定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填制“一般缴款书”后,转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由受让人加盖公章和相关人员签字。

4.具体填写格式见一般缴款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