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为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财政性(含政府性收费的自筹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要求, 建设单位应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建设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工程预结算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依据审核结论下达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通知书,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三、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批,要按 “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对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审核,在1个月内批复完毕,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表。
四、财政部门审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省下发的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概(预)算管理、费用定额管理等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决算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建立审核责任制,审核人和批复人要对批复结果负责任。
五、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基本内容、要求和决算编制格式,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六、建设单位以财政部门批复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及时办理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及相关手续。
七、建设单位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预留的5%工程尾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不按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工程尾款,所需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
2.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审批表
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