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供应商,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推进沈阳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沈阳市财政局制定了《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0日
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方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参与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供应商信用管理是指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和履约记录管理。
第四条供应商信用管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遵循统一标准、严格管理、信息共享原则。
第五条供应商信用管理通过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实施,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在监管平台反映供应商信用情况。
第六条供应商信用管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公示。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随时公示;供应商履约记录每半年进行公示。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供应商的信用管理工作。包括:负责对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处理;负责将供应商信用记录在监管平台进行公示;负责将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记录在信用中国(沈阳)同步公示,实现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八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履约记录管理工作,负责在监管平台对供应商进行履约评价。
第三章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管理
第九条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应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7.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0.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1.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2.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3.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1.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的;
2.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如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供应商投诉在全国范围内12个月内三次以上查无实据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诉人视为同一投诉人。
4.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四章供应商履约记录管理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在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每次验收后提交验收报告前,在辽宁省政府采购平台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详见附件)。此项工作纳入采购人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采购人对供应商的履约评价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从完成质量、完成周期、现场管理、工作态度、沟通响应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真实客观反映。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每半年将供应商的履约记录在监管平台平台进行公示。
第五章供应商信用记录应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将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定期在监管平台公开,并共享到信用中国(沈阳)和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财政部门实施免费投标信用保函奖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对于信用不良的供应商,采购人应审慎使用,减小履约保证金减免幅度,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市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实施信用信息查询制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参与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方案由沈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履约评价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