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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11-03

各区、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沈阳市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1026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动物防疫等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辽宁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规〔20229号)和《沈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政发〔20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指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等农业转移支付资金。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指用于耕地质量保护、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及农业生物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

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是指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染疫动物扑杀、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村级动物防疫员及其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等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对由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级承担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市县两级承担比例按《农业农村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沈政办发〔202114号)执行,另有最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评估结果再作调整。

第五条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财政局负责中期财政规划和组织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区、县()(以下简称区县)做好预算执行和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相关行业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动物防疫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做好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区县做好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工作。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建立健全本地区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关行业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验收及总结等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本地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组织项目论证、筛选,并按照轻重缓急原则进行排序,编制好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年度预算申请,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纳入市本级预算安排,并严格执行预算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各项支出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安排支出。

第九条  年初未落实到具体区县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并确保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条  区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收到市财政指标文件后,要及时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推广与示范、农业技术服务等方面。

(二)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经营体系改革、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业保险等方面。

(三)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设施渔业等优势特色产业、畜牧业生产、畜禽良种繁育引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村电子商务、种业发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绿色有机及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等方面。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质量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黑土地保护利用、保护性耕作、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等方面。

(二)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品种保护、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

(三)农业生物资源利用支出。主要用于畜禽粪污治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等方面。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国家和省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控制和扑灭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参照国家原有关规定,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羽、猪800/头(非洲猪瘟1200/头)、奶牛6000/头、肉牛3000/头、羊500/只、马12000/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补助标准参照国家原有关规定为80/头。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单位。病害猪损失补贴按强制扑杀补贴标准执行;无害化处理补贴按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执行。

()动物疫情监测补助。主要用于开展疫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疫情防控应急储备物资购置及疫情防控管理等方面。疫情防控应急储备物资购置实行市集中政府采购,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并负责储备、调拨、管理维护等工作。

()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补助。主要用于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瘦肉精检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检测设备购置等方面的补助支出。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根据《市农经委 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沈农经牧发〔2017125号),村级动物防疫员每村1名,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各区县可根据畜禽存栏量、防疫员服务区域面积等因素合理提高补助标准)。扣除省财政每年转移支付补助2000/人年,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按规定比例承担。

()国家、省和市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其他重点工作。

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扣除省以上补助部分,由市县两级按规定比例承担。

第十五条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具体按照省、市相关项目实施方案或由市财政局商市农业农村局确定。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七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按支出方向,结合项目实际,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两种分配方式:

(一)因素法分配

1.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及渔业水域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牧渔业产值、农业废弃物资源量等,根据支持方向和政策具体任务确定。

2.政策任务因素,根据市委、市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确定,可视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3.地区客观因素,包括地区财力状况、自然条件和农业资源状况等。

4.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二)项目法分配

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任务的项目,需结合项目实际,经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专家评审、市级复核、结果公示等程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或地点,根据市级明确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按支出方向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其中:强制免疫补助,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测算;强制扑杀补助,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测算;无害化处理补助,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和相关标准测算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上级动物防疫资金,按照省有关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级统筹安排使用。动物防疫市级补助,根据国家和省下达资金规模和我市畜牧业发展实际需要,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动物数量、动物畜种和补助标准等核定。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本地区上一统计期的强制免疫、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实施情况,以及财政补助测算情况,作为动物防疫资金测算依据,具体上报时间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区县要严格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疫苗需求数量、无害化处理数量以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市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本级财政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确保投入水平与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相适应。

第二十条  上述基础资源、政策任务、地区客观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动物防疫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补助方式测算分配。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将下年度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部分预计数提前下达区县,同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中央、省财政下达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指标。

第二十二条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按照专户管理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直达标识确定、数据挂接等工作。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和项目法相结合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清单主要包括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在资金预算下达后3个月内下达。对完成任务清单的区县,履行上级备案程序后剩余资金可统筹整合使用;未完成任务清单的,将由市级据实清算收回资金。实施项目法管理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据实安排使用资金,暂时无法分配的,可采取预拨方式先行下达,后期实施清算。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全市发展工作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财政支农专项支持范围内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两年内必须使用完毕,未使用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和省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重复申请市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作为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凭合法有效材料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履行资金拨付有关程序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笫二十七条  区县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自觉接受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市将根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八条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沈阳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沈财绩〔2019507)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市另行下发的项目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执行。省以上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按照《辽宁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农规〔20229号)文件执行。各区县要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沈财农〔2020630)同时废止。


文件链接: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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