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辽财库〔2023〕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1.明确综合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各地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中应包含所辖乡镇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情况。开发区应纳入同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范围,与预决算管理相衔接。
2.明确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合并范围的通知》(财办库〔2021〕182 号)等规定认真梳理,将本级政府各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在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前,联系本地编制办公室,取得编办口径的单位清单,对比梳理核定本地区财务报告编报单位清单,对差异单位作出合理说明,做到不重不漏。
二、工作要求
各地区按照规定组织本级部门(单位)编制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8号)规定,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2022年度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1.强化编制审核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丰富政府财务报告审核手段,采用人工审核和计算机系统、模板审核相结合等方式,强化数据审核。各地区、各部门应将综合财务报告数据与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资产决算、国有企业决算及沈阳市地方政府债券2023年还本付息计划报表等可对应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核准差异原因及上下年增减变动原因,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2.有效利用软件新功能。2022年度政府财务报告可使用自动取数功能,除“与下级往来表、上解收入表、补助支出表、地区间援助表、应收/付地方债券转贷款表、应收/付主权外债转贷款表”外,其余表格可实现自动取数,自动取数的表格如修改需填报说明;新增决算数据校验功能,不一致需填报说明;对接资产年报功能及资产年报校验功能待完善后另行通知。
3.单独反映财政专户资金情况。即在“货币资金明细表”中单独列示“其他财政存款”,反映除社保基金专户以外的财政专户资金余额;在报表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中反映社保基金专户资金余额。
三、报送时间
1.市直部门应于6月9日前将本部门纳入财务报告编报范围的单位清单、差异说明电子版及盖章后的纸质版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及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
2.区县级财政部门应于6月15日前将本地区纳入财务报告编报范围的单位清单、差异说明电子版及盖章后的纸质版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本地区2022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同时报送区县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本地区编制的工作总结(电子版),工作总结包括编制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
3.省、市财政将适时对2022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进行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规范使用系统编报数据,确保编报数据准确性,如在编制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或软件公司工作人员联系。
财务报告联系人:郭松磊 联系电话:024-22873735
软件公司联系人:段佳兴 联系电话:15804237642
附件:纳入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
沈阳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