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水务)主管部门:
根据《辽宁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农规〔2023〕17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联合制定了《沈阳市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水务局
2024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以下简称“防灾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农规〔2023〕17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防灾救灾资金是指省财政下达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生产灾害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应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动物防疫补助、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预防控制和灾后救灾;动物防疫补助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动物疫情监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村级动物防疫员等;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灾害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龙卷风、台风、风暴潮、寒潮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一、二类农作物病虫害以及新发现可能给农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农业植物疫情等。
本细则所称动物疫病是指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马传贫和炭疽等动物传染病。
本细则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干旱等水旱灾害,以及滑坡、泥石流、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
第四条 防灾救灾资金实施期限到2025年,期满后,根据上级评估结果和省要求再作调整。各级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评估工作。
第五条 防灾救灾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防灾救灾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区县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负责防灾救灾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根据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指导区县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预算执行工作,按规定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区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防灾救灾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区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灾情调查,防灾救灾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验收及总结等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本地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区县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防灾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和防灾需要,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等;修复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圈)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储备饲草料补助等费用。
(二)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第八条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采购。
(二)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控制和扑灭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参照国家原有关规定,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分两档,猪体长(从猪的双耳耳根轮廓线间距离最短处连线的中心点至尾根处的直线距离)30cm以下50元/头,体长30cm(含)以上80元/头。
(四)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病害猪损失(包含生猪产品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无害化处理(包含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单位。病害猪损失补贴按强制扑杀补贴标准执行,生猪产品损失按90公斤折算为1头,每头给予补贴240元;无害化处理补贴按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执行。
(五)动物疫情监测补助。主要用于开展疫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疫情防控应急储备物资购置及疫情防控管理等方面。疫情防控应急储备物资购置实行市集中政府采购,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并负责储备、调拨、管理维护等工作。
(六)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补助。主要用于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瘦肉精”检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检测设备购置等方面的补助支出。
(七)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主要用于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误工补助。村级动物防疫员每村1名,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
(八)国家、省和市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其他重点工作。
第九条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汛方面用于安全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灾损修复及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等与防汛无关的设施修复。
(二)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修复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实施调水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第十条 防灾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防灾救灾、动物防疫、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县申请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时,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或水利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申报。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区域及面积、损失金额、区县投入情况(附资金下达指标文号及时间)、申请市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及防灾减灾救灾措施、本年度收到市以上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绩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等内容。各区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加强灾情勘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防灾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监管情况等作为调节因素进行适当调节。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农业自然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农作物种植面积、受灾畜禽数量、损坏栋舍面积及经济损失、受灾水产养殖面积及产量、农牧渔业生产设施损毁情况等。农作物受灾,按受灾、成灾、绝收面积测算补助;畜禽和水产养殖受灾,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等给予适当补助。农业生物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专业化统防统治集约化基准要求、专业化统防统治保有能力、上年度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实施面积、本年度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任务面积、上年度病虫害防控投入、突发病虫疫情发生率及实际防控面积等。农业自然灾害、农业生物灾害灾前预防,根据实际措施、成本、规模等给予适当补助。
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按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其中:强制免疫补助,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测算;强制扑杀补助,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测算;无害化处理补助,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和相关标准测算;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根据人数、补助标准测算;动物疫情监测补助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补助,根据政策任务、地区客观等因素据实定额测算。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扣除省以上补助部分,由市县两级按规定比例承担。
上级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按照省有关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级统筹安排使用。市级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根据国家和省下达资金规模和我市畜牧业发展实际需要,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动物数量、动物畜种、补助标准、资金缺口和市级应承担额度等核定。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本地区上一统计期的强制免疫、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实施情况,以及财政补助测算情况,作为动物防疫资金测算依据,具体上报时间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区县要严格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疫苗需求数量、无害化处理数量以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市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区县级应承担的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确保投入水平与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相适应。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洪涝救灾资金投入、耕地缺墒情况、受旱面积、因旱影响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数量、调水和其他抗旱投入情况等。其中,洪涝灾害根据因灾损失和市县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干旱灾害根据受旱面积、调水抗旱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对突发农业和水旱灾害处理等特殊救灾事项,可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结合灾情实际,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统筹确定救灾资金具体额度。
第十三条 区县要在重大灾害发生前后加大灾害预防以及灾后处置和恢复资金投入。遭受严重农业和水利灾害时,区县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防灾减灾救灾需要。市财政分配资金时,将区县投入作为考虑因素,对于在应对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中未履行投入责任或实际投入明显偏低的,将予以适当扣减上级资金。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为市财政局按规定向省财政申请救灾资金,审核、分配下达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各区县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市以上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区县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六条 防灾救灾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在确保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有效的前提下,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效能。将政策制度办法制定、灾损核实、政策实施效果等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申请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时,要根据申请资金额度、补助对象、使用方向等同步研究绩效目标,以提高资金分解下达效率。能够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要做到绩效目标连同资金预算一同申报、一同审核、一并下达。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对确难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可不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由区县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在收到市财政指标文件30日内将填报的区域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条 区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或申报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偏离原定绩效目标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要按年度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具体绩效管理工作要求按照《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转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沈财农〔2020〕242号)、《沈阳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沈财绩〔2019〕507号)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防灾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实行项目台账管理,各级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将资金支持内容、实施方案、补助对象、补助金额、采购票据等留存备查。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充分运用资金监督管理平台,加强资金日常监管,及时发现、纠正问题;要建立防灾救灾资金执行与使用情况定期调度和报送机制,资金下达2个月后,各区县要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报送资金执行进度及支持内容,各区县报送情况将纳入绩效评价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适时抽取核查相关受灾地区上报情况及数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于动物防疫补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各级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重复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监控防灾救灾资金在属地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
第二十三条 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区县财政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明确信息公开平台及方式;乡(镇)、涉农街道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一律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防灾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防灾救灾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各区县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财农〔2023〕229号)同时废止。
文件链接: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