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内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指导精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柔性执法监管方式,依据《沈阳市财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定《沈阳市财政局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财政局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适用条件(情形)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等行为的处罚。 |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1.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 |
2 |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1.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 |
3 |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1.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 |
4 | 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等行为的处罚。 |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1.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