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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4-23

局内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指导精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柔性执法监管方式,依据《沈阳市财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定《沈阳市财政局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

2024423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财政局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适用条件(情形)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等行为的处罚。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等行为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低于10%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1.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2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低于1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低于10%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1.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3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总金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低于5000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1.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4

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等行为的处罚。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2000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1.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文件链接: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文件链接:图解: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