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2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关于印发辽宁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24〕196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沈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资金管理(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6号)、《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发〔2021〕3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24〕196号)、《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民发〔2021〕11号)和《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残联关于扩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的通知》(沈民发〔2021〕3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各地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按职责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预算,加强资金监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市民政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含绩效目标),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监管工作等。市残联负责指导各区、县(市)残联对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残疾人证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并对残疾人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达上级补助资金,足额安排并下达本级配套资金,进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残联部门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数量、补贴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含绩效目标),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各区、县(市)财政、民政、残联部门应当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发放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补助资金发放范围包括: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贴对象为沈阳市户籍,持有《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沈阳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三、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第七条 补助资金按照文件规定发放标准和市财政补助比例,考虑各区、县(市)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分配。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执行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于每年年底前,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按市本级下一年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其余补助资金根据各区、县(市)补助资金实际发放等情况进行清算。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商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地区资金分配方案,并于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并将本地区绩效目标及时分解。
第九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残联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残联部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增强资金有效供给,发挥补助资金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年度执行结束后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督促指导各地改进工作、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年度执行中,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指导各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民政、残联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残联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残联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各级财政、民政、残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财政、民政、残联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财政局会同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链接: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链接:图解: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