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财会〔2025〕158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为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财会函〔2025〕229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逐户通知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成备案,并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确保2025年5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审核工作和相关工作报告。
202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注册在浑南区、苏家屯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于2025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4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于6月30日前对本地区未按要求完成年度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公示并将名单(盖章PDF版)报送市财政局。
二、做好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制度衔接工作
浑南区、苏家屯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6号)要求,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序衔接工作,统一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浑南区、苏家屯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明确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具体办事流程,完善审批服务指南,保证本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于5月20日前全部顺利补审许可证书,并将补审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名单(附许可证书编号)加盖公章报市财政局。
三、持续优化代理记账行业管理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组织落实好《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会〔2023〕26号),持续推动代理记账行业治理能力建设,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有力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做好告知承诺制审批证后实地核查工作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承诺内容的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后的两个月内,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企业的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全覆盖核查,确保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并予以警告。
(二)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监管部门继续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通知另行下发),按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坚持线上监控与线下核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核实检查并督促整改,持续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三)加强行业信用监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主动加强与税务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掌握代理记账机构信用情况,积极推动代理记账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事前信用核查、事中信用评估分级、事后奖惩和信用修复的全链条监管,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持续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四)用好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用好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精准高效管控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检查流程,及时录入告知承诺制审批证后实地核查及专项整治检查结果,确保执法检查的合规性和标准化,科学规避多次检查和重复监管。
(五)组织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沈财会〔2025〕97号)要求,宣传并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加强对新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学习,提升会计人员业务能力水平,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代理记账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六)全面推广应用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会计行业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5号)有关要求,持续深化电子证照改革,确保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在我市全面推广应用。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或扫描电子证照下方二维码等方式均可查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真伪。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推广和服务工作,不断深化会计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四、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规定,组织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5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14号)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及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对于存在未持续满足社会团体成立条件、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行为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功能,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推动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逐步构建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共治格局。
五、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根据2024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改革举措、工作成效、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并于2025年5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并附电子版)报送市财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5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