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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6年沈阳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6-07-24

沈财采〔2026〕286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及辽宁省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2026年沈阳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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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2026沈阳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和《2026年辽宁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巩固前期整治成效,做好2026年我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整治的重点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重点任务,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纠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典型案例,强化震慑效应,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是坚持协同共治。依托沈阳市政府采购领域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各地区、各部门高效贯通与协同联动,融合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不断增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三是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紧盯当前突出问题,精准施策、靶向发力,确保问题整改见行见效;锚定长效治理目标,以点带面、举一反三,推动法规制度落地见效,健全常态化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三、任务分工

(一)市本级部门任务分工

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组织全市2026年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市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规范的工作流程、检查内容、处理处罚标准,对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无法查证的,移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核实,情况属实的,市财政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市公安局,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市财政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市本级各部门加强对区(县、市、开发区)对口部门的工作督导。

(二)区(县、市、开发区)部门任务分工

区(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照市本级部门任务分工,组织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

2026年专项整治工作要全面落实国家、省方案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检查标准、统一发送通知、统一现场检查”原则,分别对本级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检查。专项整治工作自2026年7月开始,至2026年12月底结束。尚未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可参照本方案一并纳入此次工作开展范围,具体以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为准。相关阶段安排如下:

(一)公布名单

根据省财政厅《2026年辽宁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我市须对规定的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抽查。市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要求,按照“统一抽取、分级管理”原则公布名单。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7月30日前完成。

(二)开展自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同步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对涉及多个财政部门共同检查的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协调同步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收到监督检查通知书后,按要求向各级财政部门报送其所代理的2025年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的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抽取政府采购项目,通知相关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被抽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电子版一并报送各级财政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8月15日前完成。

(三)书面审查

各级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8月30日前完成。

(四)现场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对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和服务费等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按要求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经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对涉及多个财政部门共同检查的代理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实行一次性集中现场检查。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9月15日前完成。

(五)延伸核查

各级财政部门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核查,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材料,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此阶段工作应于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

(六)处理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职权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处理处罚信息。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应于2026年11月12日前将本地处理处罚信息报市财政局。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11月15日前完成。

(七)总结报告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于2026年12月3日前,形成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同时梳理2024—2026年三年行动整治成效、典型案例、存在问题及长效治理建议,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各级财政部门同步将工作总结报告反馈至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12月15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要压实工作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强化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落实,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深入推进各项工作,按阶段安排报送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典型案例,查找问题不足,研提对策建议等,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落实。

二要深化部门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深化与公安部门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联动,畅通第三方机构协助调证通道。

三要创新监管手段。各级财政部门应大力推进智慧监管,深度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数字化手段,聚焦供应商投标和专家评审等关键环节,及时发现潜在风险,精准筛查围标串标等疑点线索,以科技信息手段破解政府采购监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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