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卫生健康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国家惠民惠农政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按照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和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债管〔2021〕132号)清单动态调整有关要求,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辽宁省2026年度省级以上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清单的通知》(辽财债管〔2026〕116号)有关内容,市财政局会同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了《2026年沈阳市市级以上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部门职责,完善工作流程
各区、县(市)要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债管〔2021〕132号)中明确的责任分工系统推进,加强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管理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实施、补贴信息审核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筹措、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动态调整补贴政策清单,并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补贴政策、制度文件及发放信息。代发金融机构负责做好补贴资金发放,确保资金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各区、县(市)在原有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涵盖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实现管理规章制度化、程序流程规范化、操作权限明确化,各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补贴资金发放效率。
二、明确公开范围,做到应纳尽纳
本次公开的市级清单,涵盖中央及省、市出台的直接兑付到人到户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68项,同时公开业务主管部门、补贴标准、咨询方式等。各区、县(市)要对照市级清单,清理整合形成区、县(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清单,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并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三、梳理补贴政策,动态公示清单内容
各区、县(市)对于已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的补贴项目,原则上不允许退出“一卡通”发放管理。各区、县(市)自行出台的,应通过“一卡通“发放的补贴项目,须全部纳入本级清单统一管理。对政策文件、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完善清单的相关内容,并同时做好政策的宣传讲解。
四、依托信息化手段,公开补贴信息
各区、县(市)要建立统一的补贴信息公开、查询和投诉专栏(微信公众平台、网页、“一点通”查询机等),为群众提供查询、投诉渠道。积极推行惠民惠农补贴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公开公示,确保惠民惠农补贴发放全程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审计局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年沈阳市市级以上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 | 主管部门 | 财政局补贴资金主管处室 |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文号)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发放周期 | 咨询投诉方式 | 备注 |
1 | 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流通处 |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统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沈财流〔2017〕474号) | 玉米、大豆生产者 | 市根据资金规模和补贴面积确定统一补贴标准,允许各区、县(市)补贴标准存在一定差异。 | 年 | 024-82703956 | |
2 | 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补贴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流通处 |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沈财流〔2019〕45号) | 稻谷生产者 | 市根据资金规模和补贴面积确定统一补贴标准,允许各区、县(市)补贴标准存在一定差异。 | 年 | 024-82703956 | |
3 | 价格临时补贴(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经建处(资环处)、社会保障处 |
《关于进一步健全沈阳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沈发改发〔2022〕3号)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1.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儿童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数。 2.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数。 3.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60%,并四舍五入取整数。 4.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60%,并四舍五入取整数。 按上述公式 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25元的,按25元发放;超过25元的据实发放。发放给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与价格临时补贴总额应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6%。 | 联系电话 | 024-88556964 | |
4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补助 | 沈阳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处 | 1.《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民儿函〔2025〕65号) | 到人 | 每月1000元,每年2月和8月寒暑假期间不发放助学金,每学年累计发放1万元。 | 月 | 024-23468801 | |
5 | 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 | 沈阳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处 | 1.《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辽财社〔2015〕174号) | 到人 | 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 月 | 024-23468801 | |
6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护理补贴 | 沈阳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处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发放经济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的通知》(沈民发〔2022〕40号) | 到人 | 100元/月。 | 月 | 024-23468801 | |
7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沈阳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处 | 1.《关于修订印发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民发〔2020〕19号) | 到人 | 883元/月。 | 月 | 024-23468801 | |
8 | 高龄津贴 | 沈阳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处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民发〔2025〕21号) | 到人 | 100周岁及以上老人800元/月,90-99周岁老人200元/月,80-89周岁老年人30元/月,80-89周岁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老年人100元/月。 | 月 | 024-23468801 | |
9 | 孤儿基本生活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沈阳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处 | 1.《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2〕86号) | 到人 | 2712元/月。 | 月 | 024-23468801 | |
10 | 精减退职职工救济费 | 沈阳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处 |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沈民发〔2026〕14号) | 第一档每人每月平均标准787元;第二档每人每月平均标准737元;第三档每人每月平均标准683元;第四档每人每月平均标准630元。 | 月 | 024-23468801 | ||
11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 | 沈阳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处 |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沈民发〔2026〕14号) | 到人 | 1365元/月 | 月 | 024-23468801 | |
12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沈阳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处 |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沈民发〔2026〕14号) | 到人 | 2712元/月。 | 月 | 024-23468801 | |
13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障处 |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细则》(沈人社发〔2025〕2号) | 到人 | 5000元/人。 | 一次性 | 024-31401158 | |
14 | 一次性求职补贴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障处 | 1.《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沈阳市困难家庭普通高校、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资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23号) 2.《关于做好2026届沈阳市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到人 |
| 一次性 | 024-31407032 | |
15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障处 | 1.《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就业援助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60号) | 到 |
| 半年、季度 | 024-31401586 | |
16 | 职业培训补贴(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个人)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障处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技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试行)》(沈人社发〔2024〕39号) | 到人 |
| 一次性 | 024-31401193 | |
17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 沈阳市房产局 | 经建处(资环处) | 《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沈房发〔2020〕4号) | 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 1.廉租房补贴标准: | 季度 | 024-82978022 | |
18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沈阳市房产局 | 经建处(资环处) |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函》 | 到户 | C级危房每户补助0.8万元,D级危房每户补助5.5万元。 | 一次性 | 024-82978022 | |
19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 | 沈阳市水务局 | 经建处(资环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6〕20号) | 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600元/人·年 | 024-24243826 | ||
20 |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6〕37号) | 符合标准的饲草料种植加工企业和草食家畜养殖场 | 对优质饲草料基地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90%予以补助,对草食家畜养殖场改造升级项目,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 | 联系电话 | 024-22842340 | |
21 | 脱贫人口跨省就业交通补贴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沈阳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财农〔2021〕448号) | 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 | 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 一次性 | 024-82703811 | |
22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农种发〔2026〕56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国有农场职工纳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范围,国有农场土地流转的,补贴发给转入方。 | 补贴标准由区、县(市)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面积测算确定,实行全县统一标准。 | 年 | 024-82703956 | |
23 | 耕地轮作休耕补助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6年耕地轮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农种发〔2026〕59号) | 与承担任务的乡(镇)政府签订轮作协议,并实际种植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补助资金按照每亩150元测算,各相关区、县(市)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允许适当降低亩均补助标准,扩大实施面积(原则上亩均补助标准降幅不应超过20%) | 年 | 024-82703956 | |
24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沈阳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农机发〔2024〕144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各档次补贴额测算按照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不超国家发布机具档次的最高补贴。 | 月 | 024-81607121 | |
25 | 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6〕254号) | 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及服务对象。 | 各环节补助金额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100元;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各环节补助金额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 年 | 024-82703833 | |
26 | 强制扑杀补助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财农〔2022〕453号) | 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 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鹿12000元/只,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 一次性 | 024-23534530 | |
27 | 帮扶小额信贷贴息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金发〔2026〕2号) |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简称帮扶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 中央财政通过常态化帮扶资金按照贷款利息的7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2.5个百分点)。原则上以5万为上限,对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购买农用设施设备、开展设施农业经营等确有大额生产经营支出需要的,上限可适当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 待省级政策确定 | 024-82703811 | |
28 | 雨露计划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辽宁省乡村振兴局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社厅转发〈“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乡振发〔2022〕17号) | 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 高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脱贫(监测)家庭。 | 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补助 | 学年 | 024-82703811 | |
29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社会保障处 |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沈卫联发〔2022〕24号) | 到人 | 伤残:640元/月/人、死亡:810元/月/人 | 月、季或年 | 024-82702961 | |
30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社会保障处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辽财教〔2012〕106号) | 到人 | 80元/月/人 | 月、季或年 | 024-82702961 | |
31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沈阳市应急局 | 经建处(资环处) | 1.《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环〔2022〕263号) | 受灾人员 | 人均不低于90元。 | 024-23215059 | ||
32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到人到户) |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 经建处(资环处)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林草局关于修订〈辽宁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环规〔2025〕15号) | 非国有林林权权利人 | 国家补偿标准为16元/亩,省级补偿标准为8元/亩(其中自然保护区11元/亩),用于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 | 年 | 024-88922107 | |
33 |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助(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 |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 经建处(资环处)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林业生态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0﹞2号) | 退耕农户 | 市和区、县(市)财政共同补贴400元/亩/年,从2020年开始延补到土地二轮承包结束。 | 年 | 024-88922107 | |
34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 社会保障处 |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残联〔2010〕61号) | 到人 | 260元/辆。 | 年 | 024-86226040 | |
35 | 临时救助金 | 沈阳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处 | 《沈阳市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沈民发〔2021〕12号) | 到人 | 临时救助金给付标准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挂钩,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受困情况和基本生活需求确定。 | 一事一议 | 024-23468801 | |
3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沈阳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处 | 1.《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残联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沈民发〔2022〕23号) | 到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起始标准每人每月2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起始标准每人每100元。 | 月 | 024-23468801 | |
37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财农〔2022〕453号) | 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 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分两档,猪体长(从猪的双耳耳根轮廓线间距离最短处连线的中心点至尾根处的直线距离)30cm以下50元/头,体长30cm(含)以上80元/头;养殖场户自行分散处理的,由各地参照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 联系电话 | 024-23534530 | |
38 |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抚恤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沈退役军人发〔2026〕1号) | 烈士遗属43116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600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32928元/年。 | 月 | 024-28511052 | ||
39 | 退役伤残军人护理费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沈退役军人发〔2025〕16号) | 到人 |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调整为每月4920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调整为每月3936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调整为每月2952元; 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调整为每月2460元。 | 024-28511052 | ||
40 | 60周岁以上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沈退役军人发〔2026〕1号) | 到人 | 9036元/年。 | 月 | 024-28511052 | |
41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沈退役军人发〔2026〕1号) | 到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744元/年。 | 月 | 024-28511052 | |
42 |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沈退役军人发〔2026〕1号) | 到人 | 10908元/年。 | 月 | 024-28511052 | |
43 | 残疾抚恤金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沈退役军人发〔2026〕1号) | 到人 | 按照伤残等级及伤残原因共26个标准。 | 月 | 024-28511052 | |
44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沈退役军人发〔2026〕1号) | 到人 | 10188元/年。 | 月 | 024-28511052 | |
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助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沈退役军人发〔2026〕1号) | 到人 |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12336元/年;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11148元/年;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600元/年。 | 月 | 024-28511052 | |
46 | 退役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 到人 | 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 | 月 | 024-28511052 | |
47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令第787号) | 到人 |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 月或一次性 | 024-28511062 | |
48 | 优抚对象医疗费用补助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沈退役军人发〔2023〕32号) | 已就业的所在单位无力参保或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及未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 | 门诊常见病补助: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嘱、七至十级伤残110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嘱、病故军人遗嘱、带病回乡退役军人600元/年。农村或城镇无工作“两参”退役人员个人承担的门诊费用按80%补助,最高不超过80元/年。急诊、特慢性病门诊和住院补助。缴纳居民医保的优抚对象在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居民医保合规费用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75%比例给予补助。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在指定医院住院和普通门诊,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不承担。 | 季度、半年或年 | 024-28511052 | |
49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沈退役军人发〔2026〕1号) | 到人 | 城镇户口:抗日时期33894元/年、解放时期33078元/年、建国后32790元/年;农村户口:抗日时期32814元/年、解放时期32106元/年、建国后31902元/年。 | 月 | 024-28511052 | |
50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沈阳市人民政府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12〕50号) | 到人 | 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按入伍时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给(含城乡义务兵优待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在按以上标准发放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发。 | 一次性 | 024-28511032 | |
51 |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 | 沈阳市应急局 | 经建处(资环处) | 1.《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环〔2022〕263号) | 受灾人员 | 每人每天补助20元 | 一次性 | 024-23215059 | |
52 | 困难职工家庭生活救助 | 沈阳市总工会 | 政法处 | 1.《财政部关于印发〈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2〕377号) | 困难职工家庭 | 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不同困难类别分别确定。 | 年 | 职工所在基层工会 | |
53 | 困难职工家庭大病救助 | 沈阳市总工会 | 政法处 | 1.《财政部关于印发〈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2〕377号) | 困难职工家庭 | 补助不超过医疗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 | 年 | 职工所在基层工会 | |
54 | 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助学救助 | 沈阳市总工会 | 政法处 | 1.《财政部关于印发〈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2〕377号) | 困难职工家庭 | 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不同困难类别分别确定。 | 年 | 职工所在基层工会 | |
55 | 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 | 沈阳市妇女联合会 | 政法处 | 《辽宁省妇女联合会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妇通〔2026〕4号) | 到人 |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妇女每人一次性救助1万元。 | 年 | 024-22704121 | |
56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障处 | 1.《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4〕54号) | 到人 |
| 月 | 024-22830121 | |
57 |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 |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社会保障处 | 《关于部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沈卫办〔2015〕412号) | 到人 | 10元/月/父母或一次性2000元。 | 月或一次性 | 024-82702961 | |
58 | 育儿补贴 |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社会保障处 | 《关于印发<沈阳市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卫联发〔2026〕5号) | 到人 |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沈阳市户籍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一孩、二孩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三孩标准为每孩每年6000元。 | 联系电话 | 024-82702961 | |
59 | 肉牛增量提质补贴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畜牧业发展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6〕538号) | 项目县(市)辖区内肉牛基础母牛存栏10头及1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 | 符合补助条件的养殖场户母牛选用优秀种公牛冻精配种在项目期内产健康活犊的均属于补助范围,其中所产犊母牛原则上在本县饲养12个月以上。补助原则是“先增后补,见犊补母”,实行母牛产犊定扶持主体,新增犊牛定资金的补助办法 (一胎多仔的按一胎单仔的标准补贴)。为推动辽育白牛发展,在符合补助条件的养殖场户中,对于辽育白牛基础母牛用辽育白牛冻精配种所产辽育白牛犊牛,按双份补助母牛 (即补贴标准翻倍)。新增犊牛应为核查通过的基础母牛在项目期内所产、且犊牛公示时在栏的后代,外购犊牛不计入补助范围。具体补助标准由各项目县(市)会同财政部门依据项目期内各项目县(市)补助对象犊牛实际出生数量确定,肉牛补助标准原则上为1000-1500元/头、不超过1500元/头。 | 一次性 | 024-22842340 | |
60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处 | 1.《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农机发〔2024〕145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确定。 | 月 | 024-81607121 | |
61 | 小型水库库管员补助 | 沈阳市水务局 | 经建处(资环处) | 1.《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小型水库管护人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水合〔2014〕5号) | 水利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水库库管员 | 1.日常库管员:补助平均8000元/人·年、年终一次性奖励资金平均1800元/人·年; | 月、季或年 | 024-88500119 | |
62 | 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 |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经建处(资环处) |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免申即享发放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的通知》(辽发改区域〔2026〕15号) | 参与以工代赈项目务工群众 | 根据务工工种和当地用工实际确定。 | 电话 | 024-22728058 | |
63 | 残疾学生教育补助 |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 社会保障处 | 1.《沈阳市残疾儿童少年和大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助学资助方案》(沈残联发〔2016〕2号) | 到人 | 1.学龄前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学生,高中(中专)阶段残疾人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 | 联系电话 | 024-86233371 | |
64 | 入朝民工民兵生活补助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沈退役军人发〔2026〕1号) | 到人 | 19017元/年 | 月 | 024-28511052 | |
65 | 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处 |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沈退役军人发〔2026〕1号) | 到人 | 13617元/年 | 月 | 024-28511052 | |
66 | 退耕(林)还湖补助 | 沈阳市水务局 | 经建处(资环处) | 1.《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河凌河保护区河道综合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农〔2016〕622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河流域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42号) | 退耕(林)农户 | 600元/亩·年 | 024-86234981 | ||
67 | 村级水管员补助 | 沈阳市水务局 | 经建处(资环处) | 1.《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工程计划>的通知》(辽水合〔2012〕14号) | 村级水管员 | 平均1万元/人年 | 月、季或年 | 024-86874498 | |
68 | 社区工作者补贴 | 沈阳市委社会工作部 | 政法处 | 1.《关于进一步规范沈阳市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的通知》(沈民发〔2021〕21号) 2.《关于提高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的通知》(沈组通字〔2012〕22号) | 到 | 市级补助标准人均5950元/月,由省、市和区(县、市)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补助450元/人月。具体发放金额由各区县(市)结合个人实际确定。 | 电话 | 024-2386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