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以财政监管提质为抓手、破解招投标恶意投诉难题、优化营商环境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就提案内容答复如下:
近年来,财政部门在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管方面持续发力,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效。
一是印发《中共沈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沈阳市监察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审计局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采购领域协同监管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建立沈阳市政府采购领域协同监管工作机制,通过协同调查、线索移送等方式,共同打击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印发《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采购人通过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强化异常低价审查、加强履约验收管理、做好质疑答复工作、加快实施政府采购等工作要求,构筑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履职环境。
三是积极与省财政厅沟通,推进辽宁政府采购网升级监管功能,增加IP地址异常一致等预警功能,评审专家及时核查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管。
四是要求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政府采购文件范本,采购人根据项目类型、技术要求、服务标准等项目自身特点编制。同时依据辽宁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提示函》(辽竞审联办〔2022〕2号),要求采购人对编制的采购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各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通过分类研判、优化流程、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提高调查取证效率等一系列措施,投诉处理工作时限压缩至18个工作日内。
六是持续开展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对采购人设置歧视条款、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等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对潜在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七是保持多元化投诉受理渠道,既依托电子化质疑投诉系统,实行质疑投诉全流程线上办理,又提供现场提交、邮寄等多渠道受理投诉案件,同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开受理投诉联系电话、地址,让供应商维护权益更便捷。
八是组织政府采购业务专题培训会议,围绕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实务操作等内容进行系统授课,深入解读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并结合实际案例,全面分析政府采购工作情况。2025年邀请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法律顾问来沈授课,聚焦“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处理”和“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常见问题梳理和预防”等关键点,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培训,掌握政策前沿信息。
下一步,根据您的工作建议,沈阳市财政局将持续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多举措提升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效能。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七十三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充分发挥政府采购领域协同监管机制作用,对于涉及虚假、恶意投诉、串通投标等行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维护政府采购活动公正性与严肃性。
二是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政策要求,严格落实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于设置不合理资格条件、歧视性条款等行为的采购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竞争权利。
三是实行辽宁政府采购网与预算一体化系统全面对接,实现项目采购预算、采购意向、采购计划、交易执行、合同支付、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等全过程信息公开,全流程闭环管理,同时推进辽宁政府采购网升级智慧监管,对异常投标、高频投诉、关联企业等风险实时监测预警和大数据分析,严查恶意投诉、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将虚假、恶意投诉、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推动实施联合惩戒。
五是通过专题培训、普及培训等,聚焦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典型案例深入解读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全面提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业务水平和合规意识,同时依托辽宁政府采购网、东北新闻网等渠道,开设法律法规宣传专栏,常态化推送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合规指引等内容,引导市场主体知法、懂法、守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采购监督管理处
联 系 人:何庆录
联系电话:024-22873729
沈阳市财政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