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莹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违规设置供应商库、助力建设公平公开营商环境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就提案内容答复如下:
2019年、2021年,财政部先后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库〔2021〕14号),要求全面清理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
沈阳市财政局扎实推进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工作,一是制发《沈阳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所转发的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 名录库 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沈财采〔2021〕49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工作;二是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依规纠正和查处以入围方式设置的资格库、备选库、名录库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置条件行为,破除区域壁垒和行业垄断。
2023年,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对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采购程序及协议签订等环节进行了规范,为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
同时,近年来沈阳市财政局立足财政监管职责,聚焦破除市场壁垒、规范市场秩序、优化监管服务等重点任务,做好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各项工作。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压实主体责任。制发《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等文件,督促指导采购人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开展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及质疑处理等,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从源头破除市场壁垒。
二是深化部门协同,打击违法行为。联合纪检、公安、审计、市场监管制发《中共沈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沈阳市监察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审计局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采购领域协同监管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全省率先建立政府采购领域信息共享、协同共治的监管机制,对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部门查处,对涉嫌串通投标的问题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三是开展专项整治,维护公平竞争。开展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等“四类”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在2025年专项整治工作中,对相关当事人依法处理处罚,涉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一案双查”,依法公开处罚结果,加强警示震慑。同时,加强常态化监管,持续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是线上线下并举,畅通诉求渠道。建立多元化投诉受理方式,依托电子化质疑投诉系统,实行质疑投诉全流程线上办理,同步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开受理投诉联系电话、地址,提供现场递交、邮寄等线下途径,畅通多渠道投诉案件受理方式,保障供应商便捷维护自身权益。
五是专题培训授课,案例解析政策。组织政府采购业务专题培训,围绕政策法规、实务操作等内容进行系统授课,深入解读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并结合实际案例明晰采购人依法履职事项及相应法律责任,提高采购人依法采购意识。
下一步,沈阳市财政局将持续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发挥协同监管机制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多举措提升政府采购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