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市发展改革委粮食物流产业园区专项资金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6-04
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部分预算指标的通知》(辽财指经〔2019〕627号)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下达粮食产业园区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辽粮发〔2020〕22号)要求,以及市发改委《关于划拨粮食产业园区项目补助资金120万元的函》的申请,现下达你单位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20万元,专项用于粮食物流产业园区项目建设,该项资金列“2220199其它粮油事务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50799其它对企业补助”经济分类科目。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请严格按照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结合项目建设进度,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2.专项资金应严格用于粮食物流产业园区项目建设,并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3.请全面负责指导粮食物流产业园区项目实施,加强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建设项目高质量按期完成及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4.强化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实施方案,落实自筹资金。对需调整项目投资计划的,应按项目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5.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省相关部门后续对粮食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制定的绩效评价等相关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依据制定的绩效目标与评价指标,切实加强绩效评价组织与管理工作。请在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按规定时间,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备案。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