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调整2023年沈阳市本级涉企 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4-27
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现对《2023年沈阳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进行部分调整,内容如下:
1.调整项目名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调整依据: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3.调整内容: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一是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清单中其他部分仍按《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23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沈财非〔2023〕100号)执行,如遇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我们将及时予以动态调整。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发展改革委
2023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