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及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依法规范涉企收费,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全力落实好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依据辽宁省财政厅公布的《辽宁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辽宁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我们调整编制了《2024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2024年沈阳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本次所公布的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凡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不得向企业征收。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则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效文件规定执行,我们也将依据国家和省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目录清单。
附件:1.2024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2024年沈阳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4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主管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立项 级次 | 联系电话 |
一 | 公安 | 1.证照费(机动车牌、证收费) | ||||
(1)机动车辆号牌证工本费 | 汽车反光100元/副;临时5元/张;挂车反光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40元/副;摩托车反光35元/副。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中央 | 23108117 |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工本费 | 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临时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登记证10元/本。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中央 | 23108117 | ||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10元/证。 | 财综〔2008〕36号,辽财非〔2008〕3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中央 | 23108117 | ||
二 | 法院 | 2.诉讼费 |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辽财预〔2002〕77号,辽财行〔2007〕852号。 | 中央 | 22763589 |
三 | 人防 |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沈价发〔2010〕62号规定: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县级市和县1000元/平方米,其它地区2000元/平方米。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县级市及县20元/平方米,其它地区40元/平方米。 辽价发〔2018〕55号、沈发改发〔2018〕141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 | 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计价格〔2000〕474号,中发〔2001〕9号,财预〔2002〕584号,国发〔2008〕4号,发改价格〔2017〕799号,辽人发〔2000〕19号,辽价发﹝2001﹞72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财非函〔2015〕267号,辽价发﹝2018﹞55号。按国办发明电〔1998〕9号,免征本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各种与粮库建设相关的税费(此项适用于1998年至1999年夏收之前确定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辽政办发〔2017〕100号,“物流仓储设施属于生产性建筑,不列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畴”。按国办发〔2013〕103号、财综〔2010〕57号,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征。按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按财税〔2019〕53号,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按公告〔2019〕76号,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按财税〔2020〕58号,辽财税〔2020〕383号,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 | 中央 | 83963672 |
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②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 | ||||||
四 | 仲裁 | 4.仲裁收费 | 按国办发〔1995〕4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辽财非〔2010〕985号。 | 中央 | 22854996 |
五 | 自然资源 | 5.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具体征收标准及要求按照辽政办〔2020〕15号文件(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规定执行。 | 《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辽政办〔2020〕15号。按财综〔2010〕57号,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收。按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按公告〔2019〕76号,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 中央 | 23240767 |
6.土地复垦费(取消对农民建房用地的土地复垦费) | 对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10元。 | 《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按财综〔2010〕57号,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收。按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按公告〔2019〕76号,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 中央 | 23217721 | ||
7.土地闲置费 | 除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一年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5元/平方米。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按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按公告〔2019〕76号,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按辽财税〔2021〕133号, 2021年7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 中央 | 23210199 | ||
8.不动产登记收费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80元/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550元/件,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550元/件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80元/件收取。 |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按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按财税〔2019〕45号规定,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按公告〔2019〕76号,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按财税〔2019〕53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 中央 | 22973046 | ||
9.草原植被恢复费 | 人工草地4元/平方米,天然草原6元/平方米;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的草原农牧民,不得征收。 | 财综〔2010〕29号,辽财非〔2010〕1138号,辽发改价格函〔2023〕4号,按辽财税〔2022〕269号,2023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 中央 | 83963646 | ||
六 | 水务 | 10.污水处理费 | 居民用水类0.95元/吨;非居民用水类1.4元/吨。康平、法库县居民用水类0.85元/吨;非居民用水类1.2元/吨。 |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省政府令第235号,辽政办发〔2003〕77号,辽政办发〔2008〕60号,沈价发〔2016〕42号。 | 中央 | 市水务局:24243815; 市水务集团:83962691 |
11.水资源费(对农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免收) | ①一般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35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0.7元/立方米;特业取水4元/立方米。 |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综〔2003〕89号,财综〔2008〕79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省政府令第234号,辽政发〔2010〕18号,辽价发〔2011〕100号,辽政发〔2016〕27号。按财综〔2010〕57号,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征。 | 中央 | 88536775 | ||
②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8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1.2元/立方米;特业取水10元/立方米。 | ||||||
③地热水、矿泉水:居民生活取水1.2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2元/立方米;特业取水10元/立方米。 | ||||||
④ 地表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2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0.5元/立方米;特业取水4元/立方米。 | ||||||
⑤水利工程取水:0.05元/立方米。 | ||||||
⑥水电站取水: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含本数)0.008元/千瓦小时;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0.005元/千瓦小时。 | ||||||
⑦疏干排水取水:直接排放0.1元/立方米,再利用0.2元/立方米。 | ||||||
⑧按辽政发〔2016〕27号,公共管网供水区,按当地同类用途城市供水价格的1.5倍征收,水利供水区按同类用途供水价格1.5倍征收;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供给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0.1元/立方米,供给工业用水价格调整为0.91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5元),供给城市自来水用水价格调整到0.91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5元)。 | ||||||
12.水土保持补偿费 | ①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按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0.5-1.0元/平方米,其中林地(无工程果园)1.0元、疏林地0.8元;草地、荒地林草覆盖率70%以上的1.0元、70%-30%的0.8元、30%以下的0.5元;耕地0.5元;河滩、海滩及扰动原有路面、建筑物等0.5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计征范围之内。②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产生的废弃土、石、渣量计征,收费标准为0.95元/立方米,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1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收费1.0元/平方米.年。③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95元/立方米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④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0.95元/立方米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辽财非〔2014〕277号,辽价发〔2018〕56号。按财税〔2020〕58号,辽财税〔2020〕38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 中央 | 24243819 | ||
七 | 综合 行政 执法 | 1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①繁华地区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元/日•平米。②一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元/日•平米,其它占道2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元/日•平米,其它占道4元/日•平米。③二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5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1元/日•平米,其它占道2元/日•平米。④街巷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3元/日•平米,其它占道0.5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0.6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元/日•平米。⑤占用道路的各类停车场、市场(含摊区)0.1元/日•平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①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②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③水泥砼路面300元/平方米。④彩色方砖230元/平方米。⑤边石、卧石158元/平方米。⑥砂石路面87元/平方米。⑦土路30元/平方米。⑧规划路30元/平方米。⑨人行步道方砖215元/平方米。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辽建发〔1995〕53号,辽住建〔2011〕240号,辽财非〔2015〕991号,沈文城发〔1993〕8号,沈价发〔1993〕90号,辽财税〔2020〕268号。 | 中央 | 22516863 |
八 | 市场监督管理 | 1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辽价发〔2017〕97号。 | 中央 | 24011069 | |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 按辽价发〔2017〕9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收费 | 按辽价发〔2017〕9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附件2
2024年沈阳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 号 | 项 目 名 称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立项级次 | 咨询电话 |
1 | 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 | 住宅:按实际建筑面积134元/平方米;公建:按实际建筑面积99元/平方米;工业:按实际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 | 财综函〔2002〕3号,辽财综函〔2003〕133号,辽财非〔2010〕950号,沈建委发〔1999〕93号。按财综〔2010〕54号,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征。按发改投资〔2014〕2091号,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免征。按公告〔2019〕76号,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按财税〔2019〕53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 | 中央 | 22973161 |
2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苗圃地,10元/平方米;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6元/平方米;宜林地,3元/平方米;(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 |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号,辽财非〔2016〕191号。按财综〔2010〕54号,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征。按辽财税〔2022〕269号,2023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 中央 | 83963646 |
3 | 教育费附加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按财综〔2010〕54号,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 中央 | 12366 |
4 | 地方教育附加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 | 《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0〕79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1〕996号,辽财非〔2014〕219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按财综〔2010〕54号,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 中央 | 12366 |
5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金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按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省政府令第75号,辽财综字〔1997〕359号,辽政发〔2003〕23号,辽政发〔2006〕15号,辽财非〔2016〕415号,辽残联发〔2017〕41号。 | 中央 | 12366 |
6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计费销售额*3% | 国发〔1996〕37号,财综〔2002〕33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9〕46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预字〔1997〕348号,辽财教〔2007〕67号,辽财非〔2013〕642号。按辽财税〔2019〕229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按征缴额50%减免。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中央 | 12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