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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解析(二)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10-20


一、宠物药品经营部发布含绝对化用语广告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某市某区某宠物药品经营部为宣传其阿里巴巴网店“某宁宠物药品经营部”所销售的商品“绝魅宠物香波猫咪专用沐浴露 消螨除菌洗澡预防皮肤问题全猫专用”,委托其店内员工设计制作“独家含有水溶性深海鱼油”的广告语,并于2020年6月30日将该广告语发布到上述网店商品宣传页面。当事人不能就其宣传的广告字眼“独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2020年6月30日发布涉案广告之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该商品网页共产生评论0条,销售商品“绝魅宠物香波猫咪专用沐浴露”产生的实际经营额为0元,获得利润为0元。当事人已于2021年1月28日接到执法人员电话后立即删除了广告语中的“独家”字样。

【案例评析】

当事人在网店上发布带有“独家”宣传字样的广告语而没有任何证明材料证明真实性,此字眼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属于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发布的违法广告发布时间较短,“独家”二字字体较小,且只在该广告中出现过一次。在涉案广告发布期间,广告所涉商品的销量为0,利润为0元。当事人未因发布涉案违法广告产生任何营业收入,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配合度高,改正态度积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017年修订)(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适用了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并参照包容审慎监管清单条款。当事人发布含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的违法行为属于《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第一批)》序号10“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但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点击量或阅读量较低的。”指导的情形,结合当事人广告所涉商品的销量为0,利润为0元,点击量/阅读量低的情况,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中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执法部门通过贯彻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企业规范其广告发布行为;让企业感受到执法主体人性化的柔性执法工作,达到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二、某市某县某水产品经营部销售检验不合格的  “油蛤”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0日,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某市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水产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的  “油蛤”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油蛤”经某市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以12.5元/斤的进价从另某区某水产品店购进“油蛤”35斤,总货款437.5元,实际支付金额437元,购进时已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截止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完,违法经营额525.5元,违法所得88.5元。

【案例评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上述“油蛤”过程中,提供相应的供货者营业执照、进货凭证等证明文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于所购进的上述“油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并不知晓,且能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市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1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8.5元、罚款5000元。

【案件启示】

执法部门实施包容免罚,做出轻违不罚、初违不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等处罚结果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实现依法监管规范和优化营商环境有效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