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理解和落实《沈阳市政府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更新及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基金委发〔2021〕2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响应国家和辽宁省号召,落实沈阳市城市更新行动决策部署,推动产业园区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本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项目切入、统筹推进、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沈阳市设立城市更新及发展基金,通过政府主导,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到我市城市更新行动上来,根据《辽宁省建设城市更新先导区“十四五”期间项目建设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以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名义印发了《沈阳市城市更新及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25条,分别为总则4条,职责分工4条,基金设立及运作6条,基金的退出和收益6条,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3条,附则2条。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更新基金是按市场化模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城乡基础设施更新、生态环保、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等方向,更新基金首期规模100亿元,采取“直接投资+母子基金”的形式,由市政府委托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是职责分工,明确了市基金管理委员会为更新基金的决策机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城投集团)的职责。
第三章是基金设立及运作,各类基金设立、投资方案需经城投集团与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后,提请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实施。各类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公司制或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编制方案、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实施投资等程序设立,应委托在沈阳市辖区内设立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第四章是基金的退出和收益,明确了更新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20年,一般应在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各类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受托管理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监督下组织清算,并将更新基金本金及收益及时上缴更新基金托管账户。
第五章是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按年度对更新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自评、复评或第三方评价等工作,并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送季报、年报。
第六章是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