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理解和落实《沈阳市政府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基金委发〔2021〕3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创新政府基金管理工作机制,放宽社会资本准入条件,满足我市大项目投资需求,本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体设计、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支持沈阳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根据国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以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名义印发了《沈阳市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26条,分别为总则4条,职责分工4条,基金设立及运作6条,基金的退出和收益6条,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4条,附则2条。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投资基金是按市场化模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投资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装备制造业等领域,投资基金规模100亿元,采取“直接投资+子基金”的总体运营框架,由市政府委托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是职责分工,明确了市基金管理委员会为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金控集团)的职责。
第三章是基金设立及运作,各类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公司制或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编制方案、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实施投资等程序设立,并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应委托在沈阳市辖区内设立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第四章是基金的退出和收益,明确了投资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20年,一般应在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各类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受托管理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监督下组织清算,并将投资基金本金及收益及时上缴投资基金托管账户。
第五章是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按年度对投资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自评、复评或第三方评价等工作,并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送季报、年报。各类基金的投资运营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第六章是附则,《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批市财政局〈沈阳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发〔2018〕6号)同时废止。原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专项基金(包括子基金和直接投资)已签订协议、章程等的,继续由投资基金按市政府已批准的原方案和已签订的协议、章程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