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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沈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6-02

一、工作要求

第一条 工作目标:了解掌握我市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纠正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代理机构执业水平。

    第二条 指导原则:按照“标准统一、两级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市本级和区、县(市)两级财政部门组成监督评价小组,评价代理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市财政局同时负责指导各区、县(市)监督评价工作。

    二、评价范围和内容

第一条 评价范围: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2020年度在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175家代理机构作为被监督评价单位,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根据《2021年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明细表》(见附件2)分别对相关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评价。

第二条 评价内容:主要是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和2020年执业等情况,市本级和区、县(市)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监督评价单位执业情况开展监督评价工作。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等。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性、综合型两类分别进行评价。

三、工作安排

1. 材料报送阶段(6月7日-6月21日)

2. 书面审查阶段(6月21日-8月1日)

3. 现场监督评价阶段(8月1日-8月15日)

4. 处理处罚阶段(8月15日-9月30日)

5. 汇总报告阶段(10月8日-10月12日)

 


文件链接: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沈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