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我们对全国具有代表性的22个地区的引导基金返投政策进行了梳理,通过对省级和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研究对比发现,返投本地倍数要求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返投倍数要求高于2倍。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返投倍数为2.5倍;广州市政府引导基金返投倍数为2-2.5倍。二是返投倍数要求为2倍。北京市、杭州市、南京市、武汉市、哈尔滨市返投倍数为2倍。三是返投倍数要求低于2倍。江苏省、深圳市、厦门市返投倍数为1.5倍。青岛市返投倍数为1.1倍。我市现行管理办法规定,专项基金返投沈阳市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可投资部分的2倍。目前符合副省级省会城市的引导基金返投标准,如果未来适度下调,会进一步提升我市引导基金竞争力。
二、遵循的原则
1.吸引外地增量资金进入沈阳。
2.对于投资“走进来”落户沈阳本地的企业,根据被投企业在沈阳设立总部、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收购沈阳本地企业等不同的投资方式,按执行差异化的返投政策。
3.对于“走出去”的沈阳本地企业,收购或并购外地企业,扩大本企业产业链的,为了体现支持,适当计算返投沈阳额度。
三、执行标准
引导基金对专项基金投资本地额度的认定方式”补充规定如下:
1.专项基金投资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外的企业,市外企业在沈阳市内有实际投资行为的,可视同投资沈阳市内,具体情况如下:
(1)专项基金投资市外企业,将该企业整体迁入沈阳市内注册并纳税,且迁入沈阳后5年内不得迁出,可视同投资沈阳市内,并可按2倍计算投资沈阳额度。
(2)专项基金投资市外企业,如在沈阳新设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全资收购沈阳本地企业,可视同投资沈阳市内,并可按1.8倍计算投资沈阳额度。
(3)专项基金投资市外企业,该被投企业投资参股沈阳市内本地企业,可视同投资沈阳市内,并可按1.5倍计算投资沈阳额度。
2.为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对专项基金投资我市企业在外市从事产业链内上下游产业的控股子公司,可视同投资沈阳市内,计算投资沈阳额度。
3.其他经相关程序可认定为投资沈阳市企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