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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做好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1-08

 

总体要求

为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全市政府采购活动有序开展,各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要位置,做好当前政府采购活动中疫情防控工作。

一、疫情防控相关政府采购工作要求

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疫情响应程度不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要求仍适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采〔2020〕25号)和《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一阶段和终止应急响应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66号)。

二、加强开评标现场管理

  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组织责任,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全市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做好开评标现场管理,加强对供应商、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的防疫管控,确保政府采购活动有序开展。

三、政府采购“绿色通道”仍开通有效

各级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绿色通道”仍开通有效,可执行紧急采购事后备案制度,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紧急采购完成后,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疫情防控期间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关于现行采购文件范本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五、鼓励线上办理相关业务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阻断疫情传播,鼓励线上办理相关政府采购业务,包括:供应商注册、评审专家申报、在线获取采购文件、申请电子保函、实施网上商城采购、申请数字证书(CA)、申请融资贷款、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等。

 

 


文件链接: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做好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