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理解和落实沈阳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沈财农〔2021〕448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1年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的开局之年。为延续扶持政策,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为规范和加强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辽宁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规〔2021〕4号)要求,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沈阳市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各级财政衔接资金的支持对象、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5章19条,分别为总则3条,资金支出范围4条,资金分配与使用5条,资金管理与监督4条,附则3条。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政策制定的依据,将中央、省、市资金一并纳入管理范围,区分市、县两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明确责任分工。
第二章是资金支出范围,明确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三个方面;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了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是资金分配与使用,主要明确了衔接资金的分配方式和程序,明确县级为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审批的主体,提出项目管理费的使用要求。
第四章是资金管理与监督,主要明确了资金支付、使用和绩效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提出了对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人员的处理规定。
第五章是附则,要求区县(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区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资金管理规定。